第二十七章 “4.15”风暴的洗礼(七)
挨过长假,刚一上班,便接到通知,按照调查报告的要求,省应急厅也派来了一个调查组,通知我等人员接受调查。
次日,接到他市应急局下达的罚款告知书。告知:因对“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负有责任,拟对我公司划款三百万元,如对处罚有疑义,可以在三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隔日,夫人因长期牵挂公司遇到的麻烦,心神不宁,患病进京求医。我正在接受调查,不能脱身,二姐陪同前往。
又隔一日,他省来了一个专案组,来势汹汹,有十一人之多,由政法、公安、检察院多部门组成,任务非常明确,与人大交涉,就地罢免我的人大代表资格并采取强制措施。听这阵势,我的心脏嘣嘣打鼓。
再隔一日,已经是晚上八、九点钟了,我们几个人正在食堂餐厅里边吃饭,边商量事情。忽然有人来报,中试车间失火了。天呐!又来火攻了?大家赶紧放下碗筷、跑出餐厅、奔向车间,端水、攘沙、报119、开消防系统,众人七手八脚,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战,等到消防水车到来时,火已经熄灭。
一周时间里,冲击波接二连三,我的大脑神经越绷越紧,将要断弦。周一上班,我与往常一样,打开电脑,准备继续完成一个申诉材料,可是脑子不好用了,像浆糊一样。我意识到自己的大脑有问题了,便叫晓光开车送我去了安宁医院。
医院里人不多。一位很负责任的女大夫给我做了检查,告诉我患有轻度焦虑、抑郁,开了佐匹克隆、九味镇心颗粒、舒肝解郁胶囊等治疗药物。晚上,自己一个人在家,吃完药以后,心里空荡荡的,索性起身来到附近一家牛肉面馆,要了一瓶牛栏山二锅头,自斟自饮,借酒消愁,自嘲解压:
问牛二人生几何?
孟德言去日苦多。
岁月轮回天长在,
英雄草莽逐烟波。
之后的几个月,我一边吃药,一边坚持抗争,坚信自己没有错;既要营救身陷囹圄的员工,又要维持公司运行。压力虽大,信心不改;坚持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坚信车到山前必有路,船到桥头自然直。只是这段时间里自己不能劳神写东西,有几个顾问、律师帮助操作。
后来得知,人大给山东来的那个专案组的答复是,按照人大工作程序,将“罢免人大代表“议题,适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
11月初,山东公安机关第三次来函,催促人大“尽快”许可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理由并不是调查报告中认定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是非法经营罪。我们的常年法律顾问,辽宁实远所郭律师写了十几页的说明材料,递交给人大机关,依法辩护,据理力争。实远所霍律师、郝律师也是我们律师团成员。好律师专门负责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期间,针对办案机关锁定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一事,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又组织了一次以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为代表的专家论证会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
同期,山东盛隆公司的孙总在网上看到“4.1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了解到我公司涉案情况后,打来电话,希望代理我们打官司。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面谈,得知孙总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退休的专家,了解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遂达成协议。我们签订了一份《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合同》并按约定付给他一笔咨询费用。可是,没过几天,孙总又来电话,要求解除这份合同。他很不好意思地向我解释说:“我刚要开展工作,原单位的有关领导便知道了此事,找我谈话,责令我停止这项工作,否则,要开除我的公职,停发退休金。没办法,我们只能解除合同,将费用退还给你们吧。”听了孙总一席话,我只好勉为其难,解除合同,另辟蹊径了。
后来,又聘请过李总、李律师、张律师、崔律师、王老师。其中,山东众成清泰律所的崔律师和北京权达律所的孔律师一直做销售部长的辩护律师,水平可圈可点。
为了跳出他省,避开地方保护,11月25日,我公司起诉他省政府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他省应急厅被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撤销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中的错误认定。在此之前,卷入该案的信邦公司也对这个《调查报告》及其《批复》中的错误认定,发起了行政诉讼。
2020年1月10日,该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开庭。郝律师和孔律师代理我公司出庭,重点阐释“4.15”失火事故是由于天和公司组织施工的自身原因所导致,《批复》同意将事故责任分摊给光达化工的认定是错误的,应该依法撤销《调查报告》中的错误认定。被告也有代表出庭,但在现场直播的公开庭审中,我们看到,主要是第三人代表和一位代理律师,在那里吞吞吐吐、拖泥带水地回答与辩论。整个过程中,他们总是为天和公司辩解,听起来他们好像是天和公司的代表。正如已经先期开庭审理的关联行政诉讼案(被告、第三人同上)中,作为原告的信邦公司的代理律师慷慨激昂地陈述一样:“被告及第三人不像是代表政府,更像是代表天和公司!”
无独有偶,由于晓光是证人,不能直接参加旁听。开庭时,他只好在法庭外面,门口一侧静候。庭审间隙,有人从法庭出来,窃窃私语。门后的晓光侧耳倾听,是一个熟悉的声音,这个人同天和公司人员讲:“现在连库房里的货究竟是谁家的,光达公司都提出质疑了,你们赶紧回去请更好的律师,研究对策!”讲话的不是别人,正是调查组第一次来我公司调查时,那个姓王的负责人。
由于我公司针对《调查报告》中的错误认定发起诉讼,在法院没有对这个行政诉讼案做出终审判决之前,人大机关暂时没有将“罢免我人大代表资格一事”列入常委会议程。然而,“罢免”、“采取强制措施”的影子犹如一把锋利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直悬在头顶,始终让我寝食难安。
截至2020年9月底,经过十个月的审理,中院一审、高院二审都没有支持我们的行政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自然维护了政府的权威。
然而,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有一段陈述,很耐人寻味:“162号批复中对事故调查报告所提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处罚建议作出的批复内容并不带有终局效力,并非最终处理结果,……光达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涉案事故承担何种责任、应受何种处理,还需有关机关进行审查处理。有关机关应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比例、过错大小等情形,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准确处理,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涉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最大限度地维护涉事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院判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肯定调查报告,维护了政府权威。同时又说,调查报告中的处罚建议没有终局效力、不是最终结果。可是,应急、公安机关又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中的认定、建议当做“证据”来对企业及个人追究责任,被追究责任的个体如果不服处罚,又要起诉、上诉到法院。最终,这个球又要踢回法院。如果一个民营企业或个人,一旦陷入这样的逻辑圈里,如何能拔得出来?最终能否享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只能坚持抗争。征求几位律师、顾问的意见以后,我们决定向最高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