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案例——【陈某与A建筑公司、B房地产公司买卖房屋纠纷案】
【案情】
2008年5月5日,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开发的某楼盘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付款方式为:部分工程款以建成后房屋中的5套抵顶,B公司保证所抵顶房屋销售手续合法有效。
2009年2月22日,陈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陈某购买B公司抵给A公司的一套600平方米房屋,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价款为3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交付首付款150万元,余款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在2009年9月1日房屋交付使用前支付;根据A公司与B公司之前的约定,房屋的销售许可证、银行按揭、产权办理等手续系由B公司协助陈某办理。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即向A公司交付首付款150万元。后因A公司与B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B公司未履行《建筑施工协议》约定的抵顶义务,致使陈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和取得房屋所有权。B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取得案涉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于2010年7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致使陈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
2018年8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2)判令A公司返还陈某购房款150万元及利息;(3)判令A公司与B公司连带赔偿陈某房屋增值损失886.98万元。一审诉讼中,陈某申请对案涉房屋现值进行鉴定,某房地产评估公司接受法院委托,确定案涉房屋在估价时点-2017年8月16日的市场价格为1186.98万元,单价为19783元/平方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有效,但未对涉案房屋的归属作出处理。
此后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另查明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5月5日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其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正确。
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作出终审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有效,但对涉案房屋归属未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