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腐败问题出现越来越多的新形势,相关研究工作通常围绕社会生活中的现代腐败(权钱交易)展开。然而,在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土壤下,中国式腐败仍然盛行,其一大主要表现就是庇护式腐败。
因此为保证公共权力按照人民的意愿来行使,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与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事时,有义务回避。但公务员因各种原因,通常没回避。针对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措施。我国古代就有从政者异地为官的传统,现阶段《公务员法》对此仍有相关的规定。公务员的任职回避制度是对公务员是否可以具体就职某项工作职位而进行调节和确认重要手段,其本身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工作效率,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轻视回避制度、回避的范围过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监督与救济等问题,因而急需改善和完善。
庇护式腐败产生具有某种客观现实性,并且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但同时也有主观性的原因,在利益均沾和低风险的诱惑下,在从众、责任分散等侥幸心理作用下,庇护圈子互抱成团,使公权力发生扭曲异化,为追求共同的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所以,要治理庇护式腐败,幻想短期内能彻底清除这种庇护关系是比较困难的,而应是从现实出发,一步一步转变庇护的思维,清除人情关系的土壤,遏制庇护式腐败的发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