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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设置和主要职能。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民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
①加快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②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下属的委员会。
②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
3.居民委会的主要职能。
①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
②依法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③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二、居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1.民举选举,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
①认真做好选民登记。②民主提名候选人。侯选人要由居民提名产生,其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③组织搞好选票选举工作。每个统计组有一个唱员,一个记票员和两个检票员组成。
2.民主协商。①明确协商内容,②确定协商主体。③拓展协商形式。④规范协商程序,⑤运用协商成果。
3.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召集居民会议。
三、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组织的关系。
1.居民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拔付。经居民委员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2.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
①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②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③发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④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建设责任。
第二节农村村民自治法规与政策。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结构。
①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建设。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程》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村民会议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有村民委员会召集,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2.村民小组会议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3.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务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四、村民委员会与党政组织以及驻村单位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组织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级党组织,驻村各单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