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犹如一声嘹亮的号角,在全国范围内奏响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强音。这一《条例》的出台,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作出全面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制度基础,为更好发挥督察利剑作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绝非简单的例行公事,而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一系列大刀阔斧的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全面铺开。2015 年 7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督察方案 (试行)》,正式拉开了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大幕。从那时起,督察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从最初的试点探索,到如今《条例》的正式印发,每一步都走得坚实有力。
自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其成效有目共睹。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全国省 (区、市) 全覆盖,第三轮督察也在稳步推进。督察让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大幅提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理念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得以有效落实,“大环保” 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得到解决,长江岸线保护、洞庭湖非法矮围整治、祁连山生态修复、秦岭违建别墅整治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彰显了督察的决心和力度。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得到了切实解决,前两轮督察受理转办的群众生态环境信访举报 28.7 万件,已完成整改 28.5 万件,人民群众的生态环保获得感显著增强。
此次出台的《条例》,构建起了一个系统完整、结构严密、纪律严明的制度体系。从总则要求到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从督察对象和内容到工作程序和方式,从督察整改到督察成果运用,再到队伍建设和纪律责任,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形成了从 “问题发现”“压力传导”“督察整改”“成果运用” 到 “主动履责” 的治理闭环。《条例》明确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督察制度,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建督察组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既是督察对象,也是本区域督察工作的组织者,省级督察成为中央督察的有力延伸和补充。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看到了许多地方在督察制度推动下发生的积极变化。以河北为例,在面对钢铁产业这一传统污染大户时,并没有简单地 “一刀切” 关停企业,而是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推动下,积极探索产业升级之路。通过 “钢铁产能置换”“超低排放改造” 等举措,河北的钢铁企业不仅实现了污染物减排,还提升了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PM2.5 平均浓度持续改善。这一案例充分说明,督察制度并非只是 “挑刺”,更是为地方发展提供了转型的契机和动力。
再如浙江省,积极运用数字技术赋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推行的 “环保码” 管理,让企业的环保行为 “一码了然”。通过物联网、卫星遥感、AI 算法等技术,实现了对环境问题的实时监测和精准识别,打破了部门间的 “信息孤岛”,实现了 “问题发现 — 交办 — 整改 — 反馈” 的闭环管理,让督察工作更加高效、智能。
《条例》还将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作为督察主要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态环境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来,畅通监督渠道,才能让督察工作更有针对性,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浙江的 “民间河长”、广东的 “河小青” 护河志愿行动等,都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生动实践,激活了基层治理细胞,让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当然,在贯彻落实《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部分地方可能存在对督察工作认识不足、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一些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逃避督察。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督察队伍建设,提高督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督察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印发,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引,充分发挥督察利剑作用,以 “咬定青山不放松” 的韧劲,“不破楼兰终不还” 的拼劲,守护好祖国的绿水青山,让美丽中国的画卷在我们手中徐徐展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生态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