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路受牛与拾金求报
《吕氏春秋》之《察微》篇里记载有“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故事。原文如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
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意思就是说,鲁国有一条法律,鲁国人在国外沦为奴隶,有人能把他们赎出来的,可以到国库中报销赎金。有一次,孔子的弟子子贡在国外赎了一个鲁国人,回国后拒绝收下国家补偿金。孔子说:“赐呀,你采取的不是好办法。从今以后,鲁国人就不肯再替沦为奴隶的本国同胞赎身了。
你如果收回国家的补偿金,并不会损害你的行为的价值;而你不肯拿回你抵付的钱,别人就不肯再赎人了”。子路救起一名落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说:“这下子鲁国人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这就是所谓“子路受而劝德 ,子贡让而止善”。
关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该是拾金不昧还是拾金求报一直都存在争议。物权法对该问题持未置可否的态度,虽然没有赋予拾得人要求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明确了所有权人、遗失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的义务。
立法者的审慎态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些顾虑,人们担心如果拾得人纷纷索取报酬的话,这会对“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产生破坏性的冲击。对于立法者的这一困惑,通过“子贡赎人”和“子路受牛”的小故事就可以解惑。
如果单纯从道德的角度看,子贡要比子路高尚,但若要论社会影响,子路受牛更加有积极正面的引导力。子贡的的行为把本是平淡的赎人善举拔到多数人无法企及的高度,让后人望而却步。如果非要将现实的道德标准拨到普通人可望不可及的高度
尽管这是我们所希望的,但最终的结果却是适得其反,多数人没有子贡的修养与财富,他们做不了像子贡这样的义举,不如干脆什么都不做。
但是如果退而求次,适当地降低社会的道德标准,容忍进而鼓励、保护“拿人钱财”的义举,使之成为多数人可以得到精神享受与物质激励。尽管这达不到我们最终追求的理想状态,但毕竟可以感化相当多的人去做好事行善举,从而构建更为美好的社会秩序。
关于遗失物归属的问题,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一种是罗马法,一种是日耳曼法。日耳曼法规定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向有关机关呈报,或者应当催告失主认领,将原物交还失主并有失主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如果拾得人不认领,则遗失物由国库、寺庙、拾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日耳曼法的规定恰当的考量了近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及利益的要求,兼顾了所有人与拾得人双方的利益。
其实我们不必忌讳什么道德滑坡的顾虑,因为我们的道德水准距离普遍的“拾金不昧”还有相当的距离,与其空洞无用的说教,不如采取更为现实的态度,既可帮助更多的遗失人找到丢掉的东西,更可鼓励、倡导出一种及时归还遗失物的社会氛围。
所以,关于物权法拾得人获得报酬的问题,立法者应该采取更为鲜明的态度,在要求所有权人、遗失人按照承诺支付报酬义务的同时,明确赋予拾得人得到相当于遗失物价值一定比例的报酬的权利。
在东邻日本,对拾获他人丢失物品并归还者,失主应该给予10%的酬谢。乍看之下,似乎道德沦丧,提倡拾金求报,可是仔细想想,恐怕丢失东西的人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吧。
两件好事,两种态度,由此可见圣人的境界是如此之高,眼光如此之远,思虑如此周祥,孔子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孔子预想弟子的做法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肯定子路,因为他的行为可以鼓励人们向善;批评子贡的行为,因为他为鲁国人们树立了太高的道德标准,导致人们因权衡利弊不做或少做善事。
孔子认为评价好事的标准应是于己于人都有好处。只有于己于人都有好处,才能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