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王某在一家餐饮公司从事主厨工作。
2020年初,由于市场调整,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均发生变化,公司由经营粤菜改为川味火锅。
王某经过考虑,辞去了主厨工作,但双方在工资结算时发生纠纷。新任法定代表人及投资人表示,工资欠款是前任经营期间发生,与其无关。数次协商未果,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2019年工资欠款。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王某的诉求?
1. 这是一起因工资待遇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王某的请求得到支持。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4. 公司以“工资欠款是前任经营期间发生,与其无关。”为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企业在接手其他企业之前,应该对接手的企业用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对员工档案材料特别关注,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