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根据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改编。
(1)《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该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可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A选项正确。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复议决定书是送达生效,而非作出即生效,B选项错误。
(3)海事管理机构复函对象是区政府,该行为属于机关与机关之间协助提供证据的内部行为,只是向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信息,该行为是一种机关协助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并没有实质参与不予许可的意思表示,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选项错误。
(4)海事管理机构只是向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信息,并没有实质参与不予许可的意思表示,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作为第三人的法律资格。考生还可以采用机械记忆法解答本题,我们讲过,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被告型的第三人只有4种情形:共同行为告漏了、假共同行为、多个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为但为非被告的主体、复议改变时的原机关。而本题的海事管理机构并不属于上述任意一种情形,所以,海事管理机构并没有第三人资格,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