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在担保概念一节中说的例子,留置对于个人来说,就是债主对和债权债务有关的物品进行扣押,直到能收到钱为止,如果一直收不到钱,就可以把物品卖掉抵债,多出部分需要还给债务人。对于公司之间来说,因为交易往往不是一次性的,所以可以放宽要求,留置的物品不需要是同一债权债务的物品。
比方说,假设同样是寄快递。
如果是一个自然人要寄快递,他一直拖着没有付这次的快递费,快递公司只能留置这一次的相当于快递费货物,高出快递费的部分照常发货。快递公司不能够发送快递后,下次收快递时扣下自然人的货物,说用来抵上次的快递费。
但是,如果是一个企业找快递公司寄货物,快递费月结,快递公司照常发出了,但没想到这个企业连续拖了半年都没付钱给快递公司。结果有一天,快递公司就把这个企业的货价值相当于欠的快递费的部分给留置了。这个是可以的。
把物品留置以后,债权人就多了一个身份,叫做留置权人。留置权人不能直接就卖掉留置物,要通知债务人:“快还钱,你的东西在我手里。”东西在留置权人手里的时候,留置权人还要好好地爱惜留置物,如果留置物是头牛,生出的小牛说不定还是留置权人的呢。万一弄坏了还要赔钱给债务人。留置权人通知债务人以后通常需要给60天以上的时间给债务人筹钱还债。但如果留置物是是生鲜易腐物,就可以抓紧给先卖掉。债务人超过期限还是不给钱的,留置权人可以和债务人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掉留置物,将卖得得钱优先偿还留置权人的债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53条
留置的前提是,债权人要占有留置物。一旦债权人丧失占有留置物,留置权就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