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引发热议。
2021年12月20日清晨,女子熊某在上海静安区的出租房里坠楼死亡。事后,熊某的父母等亲属将熊某同居男友卞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并要求判令卞某在警方陪同下到熊某坟前赔礼道歉。
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材料认为,熊某回家时处于醉酒状态,且因为工作原因情绪低落,在向男友卞某寻求安慰时又遭到拒绝,因此可知熊某当时处于醉酒及情绪不稳定状态。
又因为两人是情侣,以及房间里只有两人存在的客观情况,男友卞某应给予熊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如情绪上的安抚、照顾熊某入睡等。
但男友卞某非但没有给予照顾,反而躲开熊某并转身背对着熊某,使得哪怕他察觉到了熊某起身,听到了拉窗帘和拉窗户的声音,也没能及时看见并采取措施阻止悲剧的发生。
因此,法院在一审判决里认定,男友卞某存在疏忽照顾的过错,且这种疏于照看的不作为与熊某的死亡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就具体赔偿比例,根据被告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按照该比例,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5,606元。
就原告要求卞某到坟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
该判决一出,就引起网友的激烈讨论,包括情侣关系、同居关系中是否应承担照看义务、是否应给予情绪价值等等方面,都有各种声音出来。
先就判决而言,作出该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以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为主,而侵权责任人具体是否有过错,则是根据常理、道德等方面来综合评判。
这个案件中大家对于卞某的过错可能感觉还不是很明显,而另外两个类似的大家能理解得更准确些。
案例1 情侣争吵导致一方跳楼,另一方赔偿6万元
郝某与崔某为情侣关系并共同居住,2016年5月13日,因为郝某外出和朋友聚餐喝酒,没有及时回复崔某的微信,两人发生了矛盾。
争吵中,女友崔某指责郝某心里没有自己,并开始收拾个人物品。郝某见状连忙安抚,没想到,崔某突然冒出一句“我不想活了”。
“我觉得她老动不动就拿生命不当回事特别可恨,加上喝了酒,就说了她一句‘你老拿死吓唬谁呢’。”郝某说,崔某的种种表现让他很疲惫,这已经不是她第一次以跳楼作为威胁了。
这次崔某并不只是说说而已,在郝某表示无动于衷后,她迈出了露台。郝某急忙爬上平台时,崔某已经跳出平台,双手抓着避雷针的铁丝。
“我错了,我不想死。”崔某后悔了,但她只来得及说出这最后一句话,便从13层坠落。
事发后,公安机关以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经审查,丰台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郝某不起诉。
因认为两人的吵架是崔某死亡的直接诱因,崔某的家属将郝某诉至丰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人为情侣关系且共同居住,郝某对崔某的跳楼行为有劝阻义务。崔某作为成年人,因情感纠纷选择结束生命,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郝某在吵架时应当意识到崔某有主动结束生命的可能,但其却对崔某实施了言语刺激,故郝某对崔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判决郝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崔某家属各项损失6万余元。
案例2 女子遭“情敌”挑衅跳楼身亡 法院:男子补偿5万,“情敌”补偿3万
女子韦某与被告石某是情侣关系,恋爱期间,男友石某与另一女子付某在公开的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引发韦某不满。韦某视付某为情敌,双方在网络平台私信上发生争吵。
2023年6月3日上午,付某来出租房看望生病的朋友(韦某的合租室友)。韦某和石某也在家,付某在出租房内隔着门向韦某挑衅:“我现在来了你怎么不敢出来见我”,韦某虽然不予理睬,但心生不快,和男友发生争吵。
当日下午,韦某看到付某坐在沙发上便上前在付某脸上扇了一巴掌,随后付某和韦某扭打起来。对此,石某与合租室友3个人坐在沙发上观看。韦某和付某扭打分开后,突然起身从阳台窗户跳下,最终跳楼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与死者韦某系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应相互扶助、相互关心,当韦某被付某压倒在地时,石某和在场的朋友坐在沙发上观看,表现出了极其冷漠的态度。当时处于劣势的韦某内心必然感到十分无助、失望甚至是绝望,这对后来韦某选择自杀,在情绪上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
另,石某在和韦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仍然与付某在公开的平台上使用暧昧语言聊天,直接造成了韦某对付某的敌意,从而酿成此次扭打事件。
因此,石某在道德情感上是有错误的,虽然石某的行为在法律上与韦某自杀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属道德调整的范围,但石某的上述行为与韦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故本院酌定石某补偿原告5万元。
付某明知石某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仍与石某存在暧昧的聊天行为,在道德上就应受到谴责,韦某对付某心生不满,两人在公共平台上吵架互骂。2023年6月3日,当付某来到石某和韦某的出租房后,付某主动向韦某发起挑衅。当日下午付某再次来到韦某和石某的出租房时,再一次激怒了韦某。
因此韦某的死亡与付某之前的聊天、吵架、挑衅以及事故发生时的扭打行为之间存在一定事实上的联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酌定付某适当补偿原告3万元。
在这两个案件中,男方的过错行为比较明显,与女方的跳楼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回到上海静安区的这起案件中,男方虽然没有采取主动的激怒、不忠等过错行为,但其对女方不良状况及情绪的漠视,不作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女方不良情绪的扩大,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即男方的漠视、不作为与女方跳楼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男方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这三起案件的法院说理,可以总结出,情侣间应承担的道德及法律义务:
1、相互扶助、相互关心、相互照料义务;
2、道德情感上的忠诚义务;
3、对过激行为的劝阻义务、救助义务。
但生命只有一次,不管道德还是法律上的义务,悲剧发生以后再去追究都为时已晚。而且从法院的判决也可以看出,对方应承担的责任都只是小部分,最大的责任还是在自身。
所以情侣相处也是一样,不能把所有的情绪、需求都放在对方身上。
现在很流行一个词,叫做情绪价值。总能在各种社交媒体中见到“情侣之间应该提供情绪价值”、“这才是真正的情绪价值”、“提供这六种情绪价值一定是灵魂伴侣”等等的吸睛标题,无限放大两性关系中情绪价值的重要程度。
诚然,亲密关系中需要有情绪价值,如果对方能在合适的时间提供出对应的情绪价值是最好的。但如果不能呢?或者在一方需要时,另一方也正深陷自己的不良情绪中呢?那就一定要分手或者自杀吗?
与其向外求,何不内观自身,自己给自己足够的情绪价值呢?
我们永远改变不了他人,能改变的只有自己。所以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情绪健康,与其一味地把希望寄托在他人身上,不如改变自己。
把自己调整到更好的状态,或者找到一个正能量的圈子,靠圈子来给予自己需要的能量,尽量降低不良情绪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
推荐大家可以读一读《秘密》这本书,掌握自身思想和情感对身体健康的影响。自己掌控自己的思想、情感和情绪,真正做自己情绪的主人。
当然,这些主要是针对最近这个案例和案例1中的情况说的,把控自己的情绪,降低对他人、对外界的依赖程度,自己把控自己的人生,不要因一时情绪结束掉自己的生命。
而对于案例2,还有一句话,尽早远离渣男,更不要让渣男引起的负面情绪毁掉自己。因为渣男牺牲掉自己的生命更是大大的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