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95年2月,在离刘邦去世只有两个月之时,他颁布了一则被后世名曰“白马之盟”的诏书,奠定了汉初“皇帝——诸侯王——军功集团”权利三足鼎立的政治格局。
诏书的内容大致如下:
“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历史上的白马之盟,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也没有详细的文字介绍,刘邦这份“高帝十二年三月诏”被视作权力分配的重要诏书,被后世收集整理,作为白马之盟的重要依据。
白马之盟的具体内容可以总结如下:
1、王与侯的分封只能由皇帝进行;
2、只能在刘氏皇族内封王;
3、只能对有功者封侯;
4、若违反上述规定,天下共击之。
当日参加盟誓的有刘邦和众多立有军功的老臣,可以确定在场的有王陵、周勃与陈平等人。内容涉及刘姓诸侯王,他们中的某些人理应也参与了盟誓。
也就是说,结盟者是三方力量:代表宫廷力量的刘邦、代表王国力量的刘姓诸侯王,以及代表军功集团力量的列侯——刘邦称帝之后,军功集团逐渐转移到了以丞相为首的汉帝国政府当中,代表军功集团利益的陈平、周勃等人此时控制着汉帝国政府的日常运作。
三方力量在盟约中各有权利和义务。
先说权利。对军功集团而言,“非有功不得侯”,可以保证现存军功列侯的权益不会被皇权随意稀释;对诸侯王而言,“非刘氏不得王”,可以保证现存诸侯王的权益不会被权臣侵犯;对皇帝而言,在遵守上述限制的前提下,王与侯的分封大权仍操于己手。
再说义务。对诸侯王而言,必须维护刘氏皇权,防范军功列侯侵犯皇室权益;对军功列侯而言,也必须维护刘氏皇权,防范诸侯王侵犯皇室权益;对皇帝而言,必须恪守“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的规则,保证诸侯王和军功列侯的权益。
白马之盟奠定了西汉初年宫廷(皇帝)—政府(军功列侯)—王国(诸侯王)三足鼎立的权力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