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是中国古代官府对犯罪者所使用的五种主要刑罚的统称。在不同时期,五刑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
奴隶制五刑指墨、劓、膑(也作剕)、宫、大辟。其中,墨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劓刑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膑刑是剔去人膝盖骨(秦汉时演变为刖刑,即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大辟则是死刑的统称。奴隶制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西汉初文景帝时期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历经魏、晋、南北朝,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最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末。其中,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杖刑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徒刑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流刑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服劳役;死刑则是剥夺犯人生命,隋唐之后一般分为斩、绞两等。
另外,也有其他关于五刑的说法。例如《国语·鲁语上》记载根据刑具所划分的五刑为“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周礼中根据统治范围所划分的五刑为“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