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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殷天乙汤孙师虎父
上文中笔者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假设,即春秋时期的吴国仍然保留了某种严重的母系社会婚俗残余,同时也汲取了中原文化中父系财产继承制的内容,以至于出现了子女随母姓的现象。正如“鄫衍之役”(鲁哀七、吴夫差八、前488)上端木赐(子贡)代季康子对吴大宰嚭所谓:
……子贡……对曰:“……大国不以礼命于诸侯,苟不以礼,岂可量也?……大伯端委以治周礼,仲雍嗣之,断发文身,臝以为饰,岂礼也哉?……(左传.哀公七年)
这正说明太伯、仲雍进而后世的吴王室在治理荆蛮自己其他地方的土著时都曾有过一段不得不逐渐融入当地习俗而非宣扬周礼的过程。这其中“夷礼”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就是婚姻制度以及财产继承制度。我们以图示来展现这种婚俗:
如图,某位姬姓吴王娶子姓的宋国公主为夫人所生的子女,按照宋国风俗应为吴王的姬姓,但如果吴人仍然奉行母系父权制,那么这些子女就必须随母姓,即姓“子”。这些子女从宗法制度上就不再具备姬姓吴国王位的继承权,而应该出居于母家宋国,并继承该国包括土地、人口等财产。
当然宋国未必接受这种安排,不过春秋时期很多邦国确实存在逐群公子外居于母家的习俗,这本身就是二辈制异族婚的残余。譬如戎狄之俗盛行的晋国,“诅无蓄群公子”其实就是以迷信的方式复辟这种旧俗,晋献公时就有公子重耳、夷吾出居于戎狄,晋文公诸子中公子雍出居于秦、公子乐出居于陈等等,都是父系氏族体系内母系社会残余的体现。
现在问题来了,既然这位姬姓吴王无法安排自己的子姓诸子继承王位,那么他死后的位置又该交给谁呢?回忆一下笔者前文曾经提到的北美印第安人易洛魁部落中的长老“萨契姆”职务在舅甥或者兄弟间继承,以避免出现异姓攫取权力,那么吴国可不可能也采取类似的继承制度呢?我们从《传》文的记载中还真能发现答案:
吴子诸樊既除丧,将立季札。季札辞曰:“……札虽不才,愿附于子臧,以无失节。”固立之。弃其室而耕。乃舍之……(左传.襄公十四年)
这里首先明确吴“寿梦王”乘去世(鲁襄十二、吴寿梦二十五、前561)后,首先由“诸樊王”谒即位,但由于其娶于非姬姓国譬如宋、楚、徐等国,导致其子女可能为子、芈、嬴姓,无法成为吴国王位的继承人,于是只好“立季札”。注意这里的“立”应该是安排同姓的季札为继承人,以保证吴王保留在姬姓君主手中,而非请其立即接替自己,否则早在“寿梦王”去世的时候就该力推他为王了。
不过季札坚决拒绝,但也并没有提出由“诸樊王”的直系子姓后人成为王储,也是考虑到同姓继承制的要求,于是“戴吴王”余祭和“吴度王”夷昧先后成为吴王,使得姬姓始终掌管吴国的大权。这期间三位吴王应该都先后娶于某位异姓公主,导致其子嗣都是异姓,所以按照惯例仍然尽量考虑安排姬姓的幼弟即位,连中原大国也逐渐了解了这种继承制度:
吴子使屈狐庸聘于晋……赵文子问焉,曰:“延州来季子其果立乎?巢陨诸樊,阍戕戴吴,天似启之……对曰:“不立。是二王之命也,非启季子也。若天所启,其在今嗣君乎!……有吴国者,必此君之子孙实终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
在赵武眼里,诸樊王、戴吴王先后死于非命后,根据吴国的同姓继承和异姓子女制度,在位的吴度王夷昧也应该立同姓兄弟季札为继承人,以避免其异姓子女拥有吴国。
不过屈狐庸的答复表明,源自母系氏族制度下的旧婚俗和继承制正在逐渐瓦解,吴国在中原文化的影响下已经开始与周礼接轨,变得能够接受在位君王的直系子嗣即位,当然尽管可能仍然存在他们为异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