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讨论:“吴孟子”之迷以及延伸思考(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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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有殷天乙汤孙师虎父


如上文所述,黄帝时代的婚姻制度已经处于从母系社会转向父权社会,进而是父系社会的前夜。当时的异族婚基本形态如下图:

母系氏族社会的异族婚形态

可见按照这个趋势,最终一系列母姓将体现出压倒性优势并通过一系列异族婚传播开来。就黄帝的例子而言,为了避免近亲婚配,其一些列配偶中似乎只有一例与其同为姬姓,而尽量通过与异姓女子婚配以便与其他母系氏族广泛建立稳固联系。具体来说,黄帝通过拥有一系列具有妻姓的儿子来获得其他部落或氏族的财产继承权,并得以插手这些地方的管理,而该继承模式在父系社会中当时正逐渐变得流行。

不过付出的代价是,代表父权的父姓和夫姓逐渐消亡,反而危及了由父权实施统治的氏族部落本身利益的存续和完整。事实上,黄帝留下的基业也确实很快地分散为不同部落,譬如昌意之子颛顼(高阳氏)及其后裔夏后氏、玄嚣之孙帝喾(高辛氏)及其后裔尧、舜等部落,后来都有了独立的发展方向,而他们所代表的姓则包括姒、祁、妫等,与黄帝本身所出自的姬姓渐渐分道扬镳。

事实上,对于绝大多数并不具备黄帝那种广泛代表性的部落首领而言,其婚姻对象并没有那么多的选择,这除了交通不便以及逐渐积累的敌对关系等负面因素外,也有尽量保全氏族部落财富不使之过度分散的意图。对此可以考虑如下模型,即两个异姓氏族通过“二辈制异族婚”进行传承:

两个氏族之间的二辈制异族婚

如图,为了保证本氏族的财产不至于因为子女与父母异姓而逐渐散失,两个氏族之间固定通过隔辈的异族婚交替控制对方的继承权,这样几代之后原先的父姓和母姓依旧得以传承,那么各自氏族的利益也就始终得以保全。当然这种模式未必仅限于两族,譬如父族可以同时可第三族进行类似的婚姻,否则就不会出现与父亲血缘较远但能够保持同姓的族姑了。

在《左传》所记述的春秋时期,尽管母系氏族已经解体,父系氏族取而代之,但婚姻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这种残余。譬如公子兰随晋文公伐郑时郑卿石甲父曾经评价:

……石癸曰:“吾闻姬、姞耦,其子孙必蕃。姞,吉人也,后稷之元妃也。今公子兰,姞甥也。天或启之,必将为君,其后必蕃,先纳之可以亢宠。”……(左传.宣公三年)

可见上古时代曾经流传下来姬、姞两姓固定婚配的惯例,除了两族之间具有某种基因学上的较大差异可以避免隐性基因占主导地位之外,通过与固定氏族婚配来实现母系氏族残余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部落财产的稳定传承才是一个主要原因,这也就是“子孙必蕃”说法的由来。试想如果子孙不得不随母姓而逐渐散失,显然是谈不上繁衍生息的。

同样,在典型的父系氏族邦国的婚配制度中,也存在持续与固定族群进行婚配的惯例,如宗人衅夏对鲁哀公所云:

……宗人衅夏……对曰:“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即鲁自从周公起直到西周末年的鲁武公,都与任姓的薛国及其分支家族婚配,一方面是为了在转封至“少昊氏之墟”后充分与本地土著结合所做的政治选择;另一方面则是莫名地对母系社会条件下婚配制度的坚持。尽管子孙已经不再继承母姓,但与固定母族反复婚配以保障“子孙必蕃”的传统却保留下来了。

当鲁国已经在泗水流域站稳脚跟,其婚配的对象也就从“诸任”提升到“诸子”,即所谓“孝、惠娶于商”,而当齐国在西周晚期逐渐脱离王室的控制而成为独立性很强的方伯后,“自桓一下娶于齐”也就成为了不二选择。这些选择中更多考虑到政治需求,而没有人再注意到母系社会下二辈制异族婚的传统了。

当然这是就文化和政治逐渐繁荣、进步和完善的中原诸国而言,但对于仍处于荒蛮之地的夷邦来说恐怕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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