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申请确认虚构或者伪造的公司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应予支持
【关键词】:虚构决议 伪造决议 决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实务中有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是伪造的,对这种伪造的文件应如何认定?
答:针对这个问题及类似的其他情况,我们尝试采取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只有撤销和无效之诉的划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采用两分法,对决议无效和撤销制度作出规定,实际上其他国家公司法还有决议不存在或者表见决议之诉制度。
决议不存在之诉,是指决议的程序严重违法,以至于决议的本身也无法认可,或者达到了可以视为会议不存在的程度,此时当事人可以提起决议不存在诉讼。例如,在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上有重大瑕疵,以至于不能认定为是一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决议不存在之诉的认定要件为违反程序,但该程序是严重违法,与公司法规定的撤销之诉涉及的程序瑕疵有质的区别,因此国外公司法对决议不存在之诉的提诉人规定得比较广泛,包括投赞成票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没有提诉期间的限制。
表见决议之诉,是指根本就没有召集会议,有关人员伪造会议记录,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召集会议的事实而制作的会议记录或者召开不能被视为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制作的会议记录,存在这种瑕疵时,称为表见决议。对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的公司会议活动或者某些看起来与公司会议有关的行为效力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可以纳入机关会议决议制度中予以规范。
——理喻:《涉公司股东权益司法实务答疑——专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7期。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股东不知道决议作出是因为没有通知该股东召开股东会或者对未通知事项进行了表决。如果将这两种情况视为决议不成立,而不是可撤销,就不存在起算点是否公平的问题了。
——潘勇锋:《公司法国际学术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57~458页。
所谓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是指不具备公司决议的成立要件。法律行为欠缺成立要件时,为法律行为不成立。同理,当公司决议欠缺成立要件时,应称为“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的成立要件有:(1)有会议召开的事实要件。(2)具备会议召集程序要件,包括:由召集人召集;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决议事项限于会议通知事项。(3)具备决议程序要件,即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数,符合团体法律行为之逻辑。公司决议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成立要件,才能说公司决议成立,才有进一步探究公司决议是否无效或可撤销原因的必要。
——潘勇锋:《程序瑕疵的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研究》,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公司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63页。
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不存在的诉讼。决议不存在的原因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视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不存在的程度。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包括股东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和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之诉。
《公司法》规定将实质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无效之诉,将形式上的瑕疵归于决议撤销之诉。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以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
——金剑锋等:《公司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87~289页。
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的类型,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之诉,而未规定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或者表见决议之诉。而从公司诉讼的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决议不存在恰是客观现象,应当赋予此种情况下股东等的救济权利。并且由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并未对此种情形下的权利救济作出规范,所以在实践中,股东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之诉时,可以不受《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5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