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彩礼返还的新规,你了解吗?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重点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点其实是一个强调,索取财物它本身违反了婚姻法,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所以,一旦当事人有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会支持返还。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是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第二个内容至关重要,简单点来说,就是哪些是法定的彩礼范围?与一般赠与的区别在哪里?

前面我写过关于“无偿赠与”方法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物已经给付,除符合法定撤销权相关规定,基本就要不回来了。

“彩礼返还”,说明彩礼已经给付,就是送给了对方,如果按照赠与来理解,基本就不能拿回来,所以新规结合时下关于彩礼纠纷的实际情况,重新予以明确。

关于彩礼,特指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较大价值的财物。

一般赠与,指为增进感情而赠与的一般性财物,不属于彩礼。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三是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一定情况下双方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关于诉讼主体,就是指哪些人有权就彩礼返纠纷发起诉讼。问题基本就是双方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夫妻或恋人双方作为当事人,肯定是诉讼主体。

《规定》充分考虑中国的传统习俗: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对此进行区别对待。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明确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对离婚纠纷,主要为解除婚姻关系的,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四是完善彩礼返还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一般不予返还

在此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闪婚闪离或已婚未共同生活都不在此列(结婚了,不一定不还)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的情形也要除外(骗婚的,一定要还)

这里强调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般不予返还。

这条规定里,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若已经“共同生活”,虽未登记,但有“夫妻之实”,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可以不予返还(没结婚,不一定要还)。

(二)

终上,彩礼还不还?可以归纳为:

1、已办结婚登记:原则上不返还,例外时要返还——1.未共同生活;2.共同生活时间短(闪离);3.金额过高(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案例】

结婚半月就离婚,20余万元彩礼退还

夫妻双方婚后生活不足半月,女方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可男方给付的20余万元彩礼该怎么办呢?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适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返还彩礼203800元。

2022年,李某(男)与张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

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仙桃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仙桃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经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办案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线上+线下”及“背靠背”调解,并就“彩礼新规”的内容向双方当事人“随堂普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明理。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2、未办结婚登记:原则上要返还,例外时不返还(或酌情返还)——1.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实;2.女方怀孕、生育、终止妊娠

【案例】

订婚后共同生活数月,彩礼退一半

张某(男)与阮某(女)于202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23年10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仪式上张某交给阮某彩礼10万元及三金。

订婚后,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由张某负担生活开支。后因琐事二人发生争吵,无法调和,二人协议和平“分手”,但“退彩礼”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主张阮某退还全部彩礼,并要求阮某支付共同支出的一半,阮某则认为自己与男方同居生活几个月,期间怀孕后又流产,身体遭受创伤,故彩礼只愿意退还5万元及三金,另认为生活支出系共同支出,不应返还。

因双方未达成统一意见,男方向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南林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法庭收到诉状后,迅速与被告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在人民调解员的前期充分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来到法庭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依据“彩礼新规”现场释法明理,二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阮某返还彩礼5万元及三金,阮某现场履行完毕,后经二人申请,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3、骗婚索取彩礼,必须返还。

(说明: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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