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纯粹理性批判》纯粹理性的辩证推论(8)2025-12-9

如果有可能在先天证明:一切思维的存在都自在地是单纯的实体,因而(这是从同一个论据得出的结果)作为这种实体都不可分割地具有人格性,且意识到自己与一切物质相分离的实存,那么,这将是反对我们的全部批判的巨大的、乃至于唯一的绊脚石。因为以这种方式我们就已经跨出了超出感官世界的一步,踏入了本体的领域,这就没有人否认我们有权在这个领域中进一步扩展、定居,并且任何一个人只要吉星高照,都可以占领这个领域。因为“每一个能思的存在者本身都是单纯的实体”这个命题是一个先天综合命题,这首先是由于它超出了为它奠定基础的概念,在一般思维之上加上了存有的方式,其次是由于它在那个概念上添加了一个谓词(单纯性),这个谓词是根本不能在经验中给予出来的。所以先天综合判断并不仅仅如我所主张的,在与可能经验的对象的关系中,也就是作为这个经验本身的可能性的原则,是可行的和可允许的,而且它们还可以针对一般的和自在的物本身,这一结论就会葬送这整个的批判,并要求我们一切照旧就行了。但如果我们更接近事实的话,这种危险在这里并没有那么大。

在合理的心理学的处理方式中,起支配作用的是某种谬误推理,它通过下面的理性推论而体现出来:

凡是只能被思考为主词的东西也只能作为主体而实存,因而也就是实体。

现在,一个能思的存在者仅仅作为本身来看,只能被思考主词。

所以,它也只作为一个主体,也就是作为实体而实存。

在大前提中所谈到的存在者是可以一般地在任何意图上,因而也在它有可能于直观中被给出的这种意图上来思考的。但在小前提中所谈到的存在者却只是把自己当作相对于思维和意识统一性的主词来考察的,而不是同时又当作在(使它作为思维的客体被给出的)直观的关系中的主体来考察的。所以这一结论是通过修辞格的诡辩、因而是通过某种错误的推论而得出来的。

“思维”在这两个前提中是在完全不同的含义上来理解的:在大前提中是;如同它针对一般客体那样(因而是像该客体可能在直观中被给出的那样);但在小前提中则只是像它处在与自我意识的关系中那样,因而在这里根本没有什么客体被思考,而只是表象了与自我、与主词(作为思维的形式)的关系。前者所谈及的是只能作为主体来思考的物;但后者所谈的并不是物,而只是思维(因为我们已抽掉了一切客体),在其中这个“我”永远被用作意识的主词;因此在结论中并不能推出:“我只能作为主体而实存”,而只能推出:“我在对我的实存的思维中只能把我用作判断的主词”,而这是一个同一性命题,它对我的存有的方式丝毫也没有揭示出什么。

如果我们在这里回顾一下“原理的系统演示”一节中的“总注释”及关于“本体”的一章,那就会很清楚地显示出,将这个著名的论证归结为一个谬误推理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在那里曾经证明,有关一个可以独自作为主词而不能单作为谓词而实存的物的概念还根本不具有任何客体实在性,就是说,我们不可能知道是否能在任何地方把一个对象归之于它,因为我们看不出这样一种实存方式的可能性,因而这概念根本没有提供任何知识。所以如果它想在实体这个名称下标志一个能被给予出来的客体。如果它要成为一种知识,那就必须奠基在一个持存性的直观之上,后者是一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之不可缺少的条件。即该对象唯一由此而被给予出来的东西。但现在我们在内直观中根本没有什么持存性的东西,因为自我只是我的思维的意识;所以如果我们只是停留在思维上面,我们也就缺乏把实体概念、即一个独立持久的主体的概念用在作为能思的存在者的自我本身上的必要条件,而无此相联的实体的单纯性也就和这个概念的客观实在性一起取消了,它转化为在一般思维中自我意识单纯逻辑上的质的单一性了,而不论在这个主体是不是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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