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畴表给我们的这个原理表很自然地提供了指示,因为这些原理毕竟只不过是那些范畴的客观运用的规则而已,因此所有纯粹知性原理就是:1.直观的公理;2.知觉的预测;3.经验的类比;4.一般经验性思维的公设。
我有意选择了这些名称,让人不要忽视这些原理在自明性上和实行上的区别,但马上就会表明的是:不论按照量和质(如果只注意质的形式的话)的范畴所涉及的是自明性还是对现象的先天规定,量和质的这两条原理都是与其他原理明显不同的;因为虽然双方都能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但前两条原理是一种直觉的确定性,后两者则只是推论的确定性。所以我将把前两者称为数学性的原理,把后两者称为力学性的原理,一切联结,或者是组合,或者是结合。前者,是杂多而并不必然相互隶属的东西的综合,在一切可从数学上来考虑的东西中同质的东西的综合就是这种情况,(这种综合又可以分为集合的综合和联合的综合,前者针对着外延的量,后者针对着内包的量)。第二种联结是杂多东西就其必然互相隶属而言的综合,例如偶然必然隶属于实体,或者结果必然隶属于原因,因而表现为即使是不同质的、但毕竟是先天的联结。这种联结由于不是任意的,所以我将它称为力学性的,因为它涉及杂多之物的存有的联结,(这种联结又可以分为现象相互之间的物理学的联结和现象在先天知识能力中的形而上学的联结)。但要充分注意:我在这里一方面既不是着眼于数学的原理,另方面也不是着眼于普通(物理学的)力学原理,而只是着眼于与内感官相关(不论在其中给出的表象如何)的纯粹知性原理,这样一来,前面那些原理全都获得了自己的可能性。现在我就按照上表中呈示出来的那个次序来讨论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