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如果不能证明放假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可以以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如果不能证明放假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机会,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员工可以以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