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福建曹舜聪设教于汀州郑氏,奉十斋①甚谨。凡鲜鸡虾蟹之类,一切屏除,盖②恐主家为己烹杀也。席中若陈腌腊诸品,辄尽欢③而退。顺治丙申④,患腹疾,僵冷三昼夜。举家号哭,后事悉备。忽苏,告妻子曰:“吾命应于甲申⑤初夏,被流寇所斩。缘设教以来,诚心爱物,主家未尝特杀一命,故延寿一纪,且免横夭⑥。又于庚寅⑦夏,劝人刻《金刚经》三页,又延三载。今阳寿尚有二年也。”果阅⑧二年而卒。
[按]崇川⑨一友,性慈戒杀,但不能持斋。故鲜鸡鱼蟹之属,生平严戒。亲友招之,席间惟列腌品,虽至好杀之家,曾无一物为己而烹者。若仁人君子能仿此而行,是永无杀生之累⑩矣。
[注释]本文出自《因果目击编》。①十斋:即于每月初一、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等十日受持斋戒。②盖:承接上文,说明原因或理由。③尽欢:极意迎合人意,求得欢心。④顺治丙申:即顺治十三年(1656年)。⑤顺治甲申:即崇祯十七年、顺治元年(1644年)。⑥横夭:意外地早死。⑦顺治庚寅:即顺治七年(1650年)。⑧阅:经过;经历。⑨崇川:今属江苏省南通市。⑩杀生之累:指因杀生而招致恶报。
[译文]福建人曹舜聪在汀州府郑家执教,他长期严格持十斋戒。东家提供的餐食中,凡是用活的鸡、虾、蟹之类动物烹制的菜肴,被他完全推却,是因为害怕东家是特意为自己而宰杀烹煮这些动物。宴席上如果有腌制熏干的鱼肉荤菜,就迎合东家之意,好言劝其退去这类菜肴。顺治十三年(1656年),曹舜聪患肠胃疾病,整整三昼夜,他身体僵硬冰冷。全家人都悲伤痛哭,连后事都已准备好了。这时,他忽然苏醒,告诉妻子:“我命中注定应在崇祯十七年(1644年)初夏时,被流寇所杀,因为我自任教以来,诚心爱护万物,东家从未为我特意杀害一只动物,所以我延寿了十二年,而且免于意外地早死。我又在顺治七年(1650年)夏,劝人刻印《金刚经》三页,又延寿了三年。现在,我的阳寿还有两年。”果然,过了两年,曹舜聪去世。
[点评]我在崇川有位朋友,此人天性仁慈,已戒杀,但不能持斋。因此鲜活的鸡鸭鱼蟹之类,向来是严禁烹杀。亲友招待他,宴席上只摆放腌制的荤菜。即使是到了喜欢用鲜活动物做食材的人家,也没有一道菜肴是为他专门烹煮的。如果仁人君子能效仿这样的做法,就永远没有因杀生而招致的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