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的四个特性,虽然可以在群内造成某种互相依存的“变”与“不变”,但是这些特性本身并非群的成员。这些特性既然关涉到群的整体,所以是后设于群,这一点在讨论群的组合规则时,变得特别显著。
群只在第一序改变的层次上维持不变(即在成员之间变化的层次上,在这里,事物的确愈是变化,愈是维持不变),但是并不排斥第二序改变层次上的变化(即控制其结构或内部秩序的规则的变化)。因此,群论和逻辑类型理论看来不只是兼容的,甚至也是互补的。
我们发觉,这两个理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概念架构,以考察改变的具体而实际的例子。
第二序改变总不改其不连续或逻辑跳跃的特性。我们可以想见,第二序改变在实际问题上所呈现的是一种不合逻辑与悖论,例如,霍赫奥斯特维茨城堡守将所作的决定,为了求生存,他竟然将最后一点食物全部抛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