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对另一主体的合作(一)
一,典型活动:同一辈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同事之间的工作关系,商业合同体现的关系,国际条约(平等的)体现的关系,各种分工配合,都属主体对另一主体的合作。
二,目的、效果或内容及其性质
合作除了终极目的或总目的外,每一目的都可视为实现上一层级目的的内容的一部分。因此,合作的目的即内容的一部分。如A1、A2、A3是合作的内容,它们共同或相同的目的是A;类似地,B1、B2、B3也是合作的内容,它们共同或相同的目的是B;还有类似的C、D、E等。A、B、C、D、E等的共同目的是M,则相对于M来说,A、B、C、D、E等也是合作的内容的一部分。
合作的终极目的或总目的是为了分工配合地或是作为集体的一分子而实现共同利益或共同完成任务;或者是由于利益、地位或其它因素的相同而构成了某种共同体,因而须实现自己的、与他人相同的利益或其它因素。
合作目的、效果或内容的性质有:伦理功利性、心理功利性、现实功利性;情谊价值性、伦理价值性和行审美性。这些性质也应当(从理性的角度讲)是方法论、主体因素的性质。
伦理功利性的目的或效果指健康、安全、稳定、顺利等符合人的最基本的伦理要求的性质,这些要求在合作过程中是必须遵守的。
心理功利性的目的或效果指诸如合作共赢、归属感、亲和力、合群等心理目标或效果,这些方面属于双方心理作用的过程,是在合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的。
现实功利性的目的或效果指实际上或现实上的其它目的或效果,即物质金钱利益。
情谊价值性指有结下情谊的作用或价值。
伦理价值性指信用、诚实、爱国主义、集体荣誉感等有待共同实现的价值目标或理想的价值或作用。
行审美性:诸如(合作的)行事风格一类的性质,如虚伪、做作、露骨的溜须拍马(这些行审美性是丑陋的,令人厌恶)。人们常用文学语言来描述不同的合作的风格,如待人的“热情似火”和“润物细无声”。
三,把握的对象及其性质
在主体对另一主体的合作中,把握的对象是“人”和外部条件或客观条件或偶然性或机会。
把握的“人”是另一主体,其性质是常规性、差异性、一定程度的可变性和可能的主动性或被动性。
另一主体的常规性指其特点或变化在通常情况下是常规的,指其变化具有很大程度的规则性,或者说是相对不变的。因此,对另一主体的把握实质之一是其常规性的特点或性质。
合作对方是不同的人,具有差异性。
合作对方是不同于自己的另一主体,是在一定程度上可变的,意味着一定程度的、可能会有的与通常不一样的特点或变化,包括有违反法律或道德的逻辑可能性,因此,我们的利益有风险,应有所准备。
另一主体在合作中可能呈现出主动性或被动性。
外部因素中能够影响把握效果的构成外部条件。
在主体对另一主体的合作中,把握主体在主观上应控制或预计外部条件。
外部条件指位于把握主体和另一主体外部的各种条件,如历史或文化背景,物质性的条件,其他人等。
外部条件可分为三种:事功性的、伦理性的和文化性的。事功性的外部条件指实际或事功意义上的外部条件。伦理性的外部条件指对把握主体构成限制的外部的法律或法规、道德性的思想观念。把握有不能触碰的忌讳,一旦触碰就会遭遇与其预期目的相反的效果,这类忌讳也属伦理性的外部条件。文化性的外部条件指有文化性时代特征的思想观念或精神。
外部条件中,人的意志不能改变的为客观条件。会发生变化的外部条件,对把握有利的称为机会,对把握不利的称为偶然性。
外部条件或偶然性或机会或客观条件对把握的效果也是很重要的,其性质是半选择性和半确定性。
半选择性是:有的可以选择,有的不能选择;有时可以选择,有时不可以选择,是相对于自由选择性而言的。
外部条件,或者说外部条件与另一主体的结合,具有半确定性,即主体在每次把握前不能确定会有哪些外部条件会出现或不出现,或者说有的可以确定,有的不能确定。
正因为外部条件的半确定性,主体对另一主体的把握不能进行实验,因为不能像对物质或机器那样严格控制其外部条件。
但就一次把握而言,当时的外部条件,包括外部条件与把握对象的联系,总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确定好了的、相对不变的,即既定的;一种是不确定的或具有可变性的。
把握对象及外部条件的可变性、不变性等,是就一次把握当时而言的。
这种把握也是最好以认识把握对象的“真相”为前提,即以对方及其与外在条件的联系的真实性为前提。如果不能认识“真相”,或者“真相”是不确定的,或者“真相”是事后才能确定的,那么就需要用试验、试探的方法来确定“真相”,或者用洞察或洞见的方法来假定事实的“真相”,以避免事实带来的坏处或者促使有好处的事实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