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译文】:
有若说:“礼仪的效用,以和谐自然可贵。古代帝王治理国家之道,最可贵的也在这里。无论大事小事,都无一例外地遵循这一点。有行不通之处,为求得和谐而和谐,不用礼仪来加以节制,也是不可行的。”
【我思】:
“礼之用,和为贵”,很像平时所说的以和为贵。以前听过也就听过了,但我这次读起来却卡顿了,然后放飞自我了五天。本应7月14日写下的文章,拖到7月19日晚上十点才开始写。
其实到现在落笔,我还是不能很好地理解这句话,感觉自己实在是太匮乏了,想要读好《论语》,还是需要了解孔子时代之前的文化,特别是西周文化,也要对孔子所处时代有一个认知。
01“和”是没有囊括所有阶层的稳定秩序
译文中把“和”译成“和谐”,但我总感觉不像那么回事,总感觉理解成“稳定”更好,最起码,有子这句话中的“和谐”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和谐”应该是不一样的,其原因就在于时代的局限。用红色语言讲,应该是不同时代下民众的不同地位,不同态度。
有子是孔子的学生,其思想应当承接的孔子。孔子所处的时代正值诸侯争霸,天下大乱,用儒家的话说就是礼崩乐坏。儒家是讲求复古的,理想的“礼仪之邦”应是西周,即用礼制恢复秩序,保持安定。
为此,我特意去查了一下西周的“和”。由此我产生了几个问题
首先,西周到底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
谈到西周,分封制和井田制是其首创。我的理解中,分封制就是封建制,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给诸侯,封地由诸侯所有,诸侯享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换句话说,国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领袖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
这么看来西周应当是封建社会。但从有限的查找中,我看到了这么一句话:“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的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强盛时期。”这么看来,西周既是奴隶社会又是封建社会。
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想探究西周的“和”是周王室与诸侯之间的关系,还是囊括了社会各个阶层,与我们当下讲的“和谐社会”有所区分。
大家都知道印度的种姓制度,通常认为这一制度将人分为4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但除此意外,其实还有一层是不可接触者,他们在印度算作贱民,不入四大种姓之列。换言之,不可接触者根本不在种姓制度的设计范围内,是被忽略的一批人,甚至不被视为人。
如果西周仍算奴隶社会,那西周的奴隶和印度的不可接触者应该是类似的待遇,即完全不在统治阶级的目标(这里指“和”)的范围内。
其次,西周的“和”是怎么来的?是先有“和”还是先有“礼”?
西周是周武王伐纣灭商后建立的,随即实行了分封制。而周礼是武王死后,由其弟周公旦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乐”的完善制度。礼乐制度是以乐从属礼的思想制度。以“礼”来区别宗法远近等级秩序,同时又以“乐”区分“礼”的等级秩序。“天子八佾,诸公六,诸侯四”的意思就是不同等级的人用的舞队人数是不同的。古代舞队的行列,八人为一行,叫一佾。按周礼,天子的舞队用八佾(即六十四人),诸公六佾(即四十八人),诸侯四佾(即三十二人),士二佾(即十六人)。
正是这种“礼乐”约束下的秩序,才有了西周的“和”。但仅靠礼乐制度能让诸侯遵守设计的秩序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孔子所处时代的礼崩乐坏就是明证。那要依靠什么呢?
周武王已经给了我们答案,那就是“武”。周王室强盛时,诸侯来朝,不然周王室可以令天下以讨不臣。哪怕没有力压群雄的武力,也起码要有自保的实力。有时候瞎想,后来封建王朝的万邦来朝的朝贡制度跟这个还真有点像。
02“和”是目标,“礼”是形式。
礼是什么?
当到这个问题,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礼貌、礼仪。但稍微细想一下,儒家的礼不会就这么肤浅。
东周以来,诸侯争霸,天下大乱。儒家认为:天下大乱是因为失去了秩序,没有了秩序大家就胡来,天下就乱了。而那些规范人们行为的秩序法则,在当时则被称为“礼”。
儒家的礼,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网上找的,我自己想不透彻。)
第一,礼表示礼法,在中国封建制时代,礼法有着广泛的约束力。不仅庶民,而且君主,都在礼法的约束之内。君臣关系也是礼法关系,即使贵为君主,若违背礼法,臣可以提起诉讼,可以自行解除君臣关系。
第二,礼又表示是礼俗,即习惯法、社会自发秩序。这里的礼不是君王所立,而是来自传统、习俗,来自对人情常理的承认,来自圣贤对自然法的发现。用儒家的话来说,这叫做“因俗制礼”、“则天垂法”。
第三,“礼”还可表示为礼仪。作为天道、天理、自然法的礼是看不见的,作为规划体系的礼也是不可见的,但礼还需要有一套完全可见的仪式来体现、来表达、来强化,而这套仪式就是礼仪。
但“和”不是万能的,即有子所说的“小大由之,有所不行。”什么时候不行,我还讲不来,但有子也给我们举了一个例子:“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这就像现实中的“烂好人”,一味地追求关系和睦,没有“礼”的约束,不分事情、不设底线,最终要吗就是痛苦了自己,要吗就是得罪了所有人。
“和”是没有囊括所有阶层的平稳秩序,与之对应的是“乱”。
“和”是目标,“礼”是形式。“和”不是万能的,也有不灵的时候,需要“礼”的节制更需要“武”的支撑。(不是强调暴政,不论是周王室与诸侯的“和”、封建王朝朝贡体系的“和”还是和平时期法律道德约束下的“和”,都需要一种威慑的“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