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了,还有一些爱动脑筋的朋友或许会问出另外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比如一个红色的蕴相殊和另外一个红色的蕴相殊之所以都是红色的蕴相殊,仅仅是因为这两者之间是相似的,而并不是因为这两者是完全同一的,那么在这样的一种理论描述当中,相似关系本身是不是某种共相?如果我们认为两个红色的蕴相殊之所以彼此相似,是因为这两个蕴相殊它们都分享了一种叫相似性的共相的话,蕴相殊理论就预设了柏拉图主义理论,所以这种理论就不是能够真正打败柏拉图主义理论的。
当然了,蕴相殊理论还是有别的方法来逃脱这个困境的,它会说相似关系本身不是一种共相,它本身又是一种独特的蕴相殊,也就是说相似关系也是蕴相殊,第一个红色也是蕴相殊,第二个红色也是蕴相殊,这是三个蕴相殊之间的一个相似。
但这样讲又有麻烦了,第一个红色因为和第二个红色都与第三个叫相似性的蕴相殊发生了关系,但是这两个红色里面的任何一个红色,在与这个相似性的蕴相殊发生关系的时候,是不是也要预设这两者之间也有相似性关系呢?
如果你要预设任何一个红色与相似性关系这个蕴相殊本身也有一种相似性关系的话,这是不是会引入第四个相似性蕴相殊呢?如果第四个也可以被引进的话,为什么不去引进第五个呢?如果第五个也可以引进的话,那就第六个、第七个、第八个、第九个……于是我们就看到了无穷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