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自然性质”》
案例:1898年,一位名叫,瓦伦提尼的富家少年由于不堪忍受父母的严格管教,用去买书的借口,从父亲那里骗来一些钱,独自在外面与一个叫卡纳里的人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契约并向他租了一间房,被父亲发现后,由于不甘心儿子把一大笔钱花在了房租和买家具上,他请了律师,并问他该怎么办?律师说你儿子属于未成年人,根据英国的法律,它对外签订的一切契约都是无效的。于是老瓦伦提尼向法院起诉,声称他儿子与卡纳里签订的契约无效,卡纳里应将所有钱款还给他。
一审官司打下来,老瓦伦提尼真的赢了。法院说法律规定得清楚明白,未成年人的无效契约行为当然要导致返还财产。
但是到了上诉法院,法官则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实在是大错特错,因为,当一个即使是未成年人,就某种物品支付了费用,并且消费和使用了这种物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
在西方某些特别的情况下,法官会运用自然正义超越法律的规定。自然正义的含义其实在于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西方人有时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总不免会与特殊情况格格不入,而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时,就应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所以老瓦伦提尼到头来自然不能赢得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