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学习第98天《法法 第十六》第8~9段

《管子》学习第98天《法法 第十六》第8~9段

原文阅读

      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上妄予,则功臣怨;功臣怨,而愚民操事于妄作;愚民操事于妄作,则大乱之本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上妄诛,则民轻生;民轻生,则暴人兴、曹党起而乱贼作矣。令已布而赏不从,则是使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民不劝勉、不行制、不死节,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令已布而罚不及,则是教民不听。民不听,则强者立;强者立,则主位危矣。故曰: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

      凡大国之君尊,小国之君卑。大国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曰:为之用者众也。小国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曰:为之用者寡也。然则为之用者众则尊,为之用者寡则卑,则人主安能不欲民之众为己用也?使民众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废者寡,则民不诽议;民不诽议,则听从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与其所废者钧,则国毋常经;国毋常经,则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废者多,则民不听;民不听,则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字词注释

[1]妄予:错误的赏赐。指乱施奖赏。

[2]操事:从事。

[3]罚及之:进行惩罚。

[4]暴人:发动暴乱的人。曹党:群党,团伙。曹,群,众。

[5]宪:法令。法道:符合治国之道。法,效法。

[6]信密:信赏必罚。密,当作“必”。必行。

[7]诽议:诽谤议论。指诋毁、非议。

[8]钧:通“均”。均等。

译文参考

      法令没有正式公布民众偶然做到施行了,就随即加以行赏,这便是君主错误的赏赐。君主给错误的赏赐,那么有功之臣就会抱怨;有功之臣抱怨,那么愚顽之民就敢胡作非为;愚顽之民胡作非为,这是国家大乱的根源。法令没有正式公布诛罚便已施及,那便是君主错误的诛罚。君主错加诛罚,那么民众就会轻视生命;民众轻视生命,残暴之人就会兴起作乱,就会出现帮派横行、朋党林立,那么暴徒乱贼就要趁机造反了。法令已经公布,而赏赐不能跟着依法施行,这就使民众不能得到鼓励尽力做事,民众也不肯执行军令或不情愿为国死节。民众不勉力从公,不执行军令,不为国牺牲,那么就会出战不能取胜而防守不能坚固;征战不能取胜而防守不能稳固,国家就不会安全了。法令已经公布,而诛罚不能跟着依法施行,这就是叫老百姓不要去服从法令。民众不服从法令,强盗暴徒就要兴起作乱;强盗暴徒起来造反,君主的地位就危险了。所以说:法律制度一定要合乎治国的根本之道,号令一定要昭著严明,赏罚一定要信实周密并坚决执行,这都是治理规正民众的常法准则。

        凡是大国的君主其地位都高,而小国的君主其地位都低。大国的君主为何地位就高呢?答案是:为其服务、被他使用的人多。小国的君主为何地位就低呢?答案是:为其服务、被他使用的人少。既然这样,被他使用的人多就地位高,被他使用的人少就地位低,那么,君主怎么会不希望有更多民众为自己所使用呢?要想使众多的民众为自己所使用,怎么办呢?答案是:法律完善、政令通行,被君主所使用的民众就多了;法律不完善,政令不畅行,民众为之所使用的就少了。所以,确立完善的法律和畅行通用的政令多了,而被废弃者少了,民众就不会妄加非议和攻击;民众不去非议和攻击,就会听从了。确立的法律和通行的政令,如果与被废弃者均等,国家就没有正常的法律准则;国家没有正常的法律准则,民众就有可能胡作非为。确立的法律和通行的政令少了,而被废弃者多了,民众就不肯服从;民众不服从法律政令,暴民就会乘兴作乱而奸邪之辈就要起来造反了。

核心内容解读

        这里继续论述了 “法立令行”的重要性,特别是法律要完善、政令得畅通,百姓才能依据正常的法律准则行事;若是朝令夕改或政令不通,民众无法依从,奸邪者会兴风作浪。

        文中强调,“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管子主张的法由道生,就是法虽然是君主立的,但君主所立之法应合乎和体现“道”的原则。这里的“法道”谈到了“道”与“法”的关系,体现着“道法体系”思想的萌生和发展。

      我们知道,西周制礼作乐奠定的是“德礼体系”,包含德、刑两个方面。如果说“以德化民”“慎用刑罚”是西周德政的相反相成的两个方面的话,它们都包含于礼,内在于礼。

传统的说法是,古代的“法”来源于“刑”,甚至相当于“刑”,换言之,古代的“刑”是

“法”的一个重要而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如果“法”不是孤起之物,那么一般而言它渊源于“刑”,脱胎乎“礼”。 不过,“法的精神”迥异于“礼的精神”,“礼”“法”之间的异质性决定了它们必将分道扬镳。“法”脱胎于“礼”,同时也是“礼”潜在的掘墓人。

      从思想文化史视角看,春秋战国年间发生了从“德礼体系”向“道法体系”的推陈出新和跌宕变化,这种变化是非常深刻且不可逆转的结构性变动,甚至可以称之为思想文化的“范式转移”。

      从政治权力结构层面考察,宗法政治结构的崩坏与王道陵夷政治失序的困境互为表里,“天下归一”的时代诉求驱动了郡县制代替封建制的进程,最终形成了“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新型国家。从社会结构层面说,“尊德”与“尚贤”之间的冲突与张力深刻改变了以尊尊、贵贵、亲亲为特点的世袭社会传统,特别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动十分剧烈,旧的“德礼体系”规定的社会关系已然瓦解,身份社会渐行渐远,“归属性地位”业已被“获得性地位”所取代,契约关系似乎已经取代了家族关系,“反传统的趋势”亦越来越明显。从思想史角度分析,“道的突破”既代表了哲学时代的降临,也意味着“德的时代”的落幕,“王官失守”“处士横议”侧面折射了“礼崩乐坏”“古之道术为天下裂”的严峻困局。

        跨越了春秋战国之交的历史分界线之后,儒家重视仁礼、德政、仁政,试图据此继续维系西周以来的“德礼体系”,并通过理论想象和重塑记忆把它(德礼体系及其价值意义)历史化为“黄金时代”,而道家、法家以及介乎两者之间的黄老学派(亦称道法家)则另辟蹊径,开拓了一种新思维:试图彻底推倒摇摇欲坠的德礼体系,并在它的废墟上重建新秩序,他们提出的“道”和“法”就是重建新秩序的关键词,也是其建构道法体系的基础。总之,从思想史角度看,“道”

“德”之间、“礼”“法”之间的推移衍化,非常值得玩味深究。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中国法治的传统资源

        中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有韩非子等诸法家密集论述了法与国家治理的关系,提出了“以法治国”的说法,并和儒家一起,影响了中国往后的历代王朝统治者。

        两千多年来,传统中国也有丰富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留下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然而吊诡的是,法家思想上的论辩和法律在实践中的经常性运用并没有形成发达的法治制度构建,更没有为传统中国带来长治久安,反而间接导致了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历史悲剧和历朝历代绵延不绝的严刑峻法。

法家的法治精神

        相比“刑不上大夫”的儒家,法家强调法律的平等观,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例如主导秦国变法的商鞅便抛出了今天看来仍掷地有声的话语:“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对法律平等适用原则的强调固然有政治背景,因为变法必然撼动大量旧贵族的利益,改变“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强调“王令”和“国禁”,实际上也是出于巩固王权、打击贵族的需要。

          法家不仅要求平民与贵族同样受制于法,还要求君主也应守法。这一原则出于两个目的,首先是通过君主守法,以身作则,感召民众也守法。《管子》就写道:“明君知民之必以上为心也,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先民服也。”《淮南子》也写道:“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天下。”第二个原因是,法家认为法具有恒定性,君主虽然是立法者,但不能随意改变法律,而对于既定法,君主也不能徇私违背,因此管子说“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梁启超曾评论说,“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

        法家还强调只有使民众首先知道和理解法律的内容,然后才能要求民众守法,《商君书》有言,“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又说“故圣人立,天下而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与当代法治精神中法律的公开性与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不谋而合。

        法家是否导致了秦朝的苛政和迅速灭亡,后世学者对此存在争议,但大多数人认同正是遵循了法家“以法治国”思想的商鞅,通过变法,使秦国走上了富国强兵的道路,统一了六国。“以法治国”无疑根本上改变了秦国的面貌。司马迁在《史记》写到商鞅变法时说:“行之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台湾“中央研究院”的陈新民比较了法家与新加坡“国父”李光耀的法治思想,认为李光耀在新加坡施行的正是“法家之道”。陈新民认为,法家思想在中国孤寂了两千多年后,终于在东南亚的一个城市国家获得了验证的机会。

法家的缺陷

        法家在中国历史上昙花一现,扶助秦国统一六国之后,便随着秦朝的灭亡,也退居幕后。此后,除了在乱世,例如三国时期的蜀国和清末,还有人强调回归“以法治国”和“法治主义”以外,法家思想便再也没有成为历代君主治国理政的首要理念。

        为什么两千多年前就已提出的法治思想却没有在中国扎根?这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思索的重要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法家思想自身的缺陷。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法家的法律观有欠缺,难以遏制君主走向严刑峻法,法律可能被滥用。法家虽然很早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但这种平等观主要是指守法和违法必究上的平等,而不是指法律赋予所有人平等的权利。韩非子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换言之,根据法家的平等观,民众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依然存在等级和依顺关系。

        不仅如此,法家眼中的民众不只是在身份上低人一等,在智识上也低于官吏和法律,因此不需要各种开启民智的书籍,只要求民众听从官吏和法律的指令就行了。韩非子《五蠹》篇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主张“无书简”的结果便是秦国统一六国之后的“焚书坑儒”。

        因此,法家的平等观中唯一的平等是遵守王法与受法律惩罚的平等。这个致命的缺陷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在秦朝,不论是贵族、儒生还是贫民,都成了“平等的被屠杀者”,而不是“平等的受保护者”。而且,法家追求以法治国的目标在于富国强兵,在于巩固君王的统治,因此当这个目标达到,就好比兔死狗烹一样,法律的功用也就削弱了,对君王的约束力也就随之减弱了。

        法家失败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家没有提供解决“坏皇帝问题”的制度方案,无法为其“以法治国”思想构建制度保障。实际上,韩非子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目标之一便是解决“坏皇帝”问题。他认为,如果不能“以法治国”,而是期待像尧舜那样英明的领导人,那么千次的乱世才能等来一次的治世,而假如遵从“以法治国”,那么即使桀纣难以避免,那也不过是千次治世之中的一次乱世。在韩非子看来,大部分皇帝都是介于尧舜桀纣之间的“中主”,“以法治国”足以使他们避免沦为“坏皇帝”。

      但韩非子的方案存在严重的漏洞。他自己已经承认了“以法治国”的不足——不能阻挡桀纣一样的昏君捣毁法治。福山举例说,清洗官僚结构的武则天、废除宰相制的明太祖和完全不理政事的明神宗都属于“坏皇帝”之列。

        法家思想为什么无法阻止“坏皇帝”,其中一个思想根源便是,法家主张,君主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所有法治活动的最高权力者,没有考虑如何制约君主。法家并非任由君主决定法律的内容,例如管子说,“宪律制度必法道”,“法是天下之至道”,因此,“明主法象天道,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秋冬夏不变其节,古今一也……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公平无私是道的内容,也是君主立法时要遵从的准则,但是法家将君主奉为唯一立法者,也就是天道的沟通和发现者。因此虽然有天道的理念,却没有守卫天道的制度,这减弱了道的观念对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家不仅没有提出有效约束君主的方案,还在一定意义上助长了王权的进一步专制化。商鞅在《商君书》写道:“君尊则令行”,而要达到君尊,则“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

        正由于存在种种缺陷,法家虽然提出了可观的法治思想,成为富国强兵的有效之道,却又成为苛政乱世的始作俑者,这种悖论式的际遇无疑为当下我们思考中国的法治传统留下宝贵的历史资源。

参考资料

《中国法治的传统资源》,叶竹盛 ,摘自《南风窗》2014年第24期

《道家政治哲学发微》,郑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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