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是商标许可与权属纠纷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被许可方红某公司主张其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应与商标权人天某公司共有商标权,甚至主张自己应单独享有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商标许可与权属的边界。法院指出,首先,双方最初的“合资合同”明确约定的是“许可使用”,而非权属转让。后续的许可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也相互印证,证明了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因此,红某公司主张拥有权属缺乏合同依据。

其次,商标声誉的提升是产品、服务和权利人共同投入的结果。被许可人维护商标声誉的付出,已经通过产品的市场利润获得了回报,不能据此主张商标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和归属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能仅因使用和贡献而自然获得。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红牛”案警示我们,商标许可与权属转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作为被许可方,在投入资源进行品牌推广前,应充分理解许可合同的权利边界,切勿将“使用”等同于“拥有”。所有关于商标权属的变更,都应以书面、明确的协议为基础,并经法定程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