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从“红牛”案看商标许可与权属的边界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是商标许可与权属纠纷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被许可方红某公司主张其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应与商标权人天某公司共有商标权,甚至主张自己应单独享有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商标许可与权属的边界。法院指出,首先,双方最初的“合资合同”明确约定的是“许可使用”,而非权属转让。后续的许可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也相互印证,证明了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因此,红某公司主张拥有权属缺乏合同依据。

其次,商标声誉的提升是产品、服务和权利人共同投入的结果。被许可人维护商标声誉的付出,已经通过产品的市场利润获得了回报,不能据此主张商标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和归属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不能仅因使用和贡献而自然获得。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红牛”案警示我们,商标许可与权属转让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作为被许可方,在投入资源进行品牌推广前,应充分理解许可合同的权利边界,切勿将“使用”等同于“拥有”。所有关于商标权属的变更,都应以书面、明确的协议为基础,并经法定程序核准。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