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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句读》 范畴的先验演绎 一切判断的逻辑形式在于其中所含概念的统觉的客观统一
这样一种认识对象的主体的关系,在康德看来就和我们的自然科学、包括我们的日常经验知识互相吻合了,而不像贝克莱所认为的那样,“存在就是被感知”,只要我把眼睛一闭,整个世界就都没有了,所以不得不请出一个上帝来帮忙,说这个世界还在上帝的感知中。在康德的认识论里面则是用不着上帝的,他认为这个世界还好好的摆在我们面前,只不过我们对它的解释发生了变化,我们不再把它看作是一个自在之物,而是看作由我们主体的这种先验的统觉所建立起来的一个客观对象,整个世界就都没有了,所以不得不请出一个上帝来帮忙,说这个世界还在上帝的感知中。
这种解释把判断仅仅看作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这种解释肯定是有缺陷的,就是这样的解释只适合于定言判断,而不适合于假言的或者选言的判断。因为假言的或选言的判断它们所包含的并不是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而是更高层次的,是两个判断或者两个判断之间的关系。假言判断就是两个判断之间的一种关系,例如说,“如果天下雨,地上就是湿的”。
形式逻辑只是从形式上面讲,有关系,至于是什么关系那是属于内容上面的事情,S 和P 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个属于内容上面的事情,形式逻辑是不管的,它只管形式嘛。但是按照康德的这个理解呢,这个关系里面大有文章可做。当然按照康德的这个意思,这种关系实际上不是单纯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概念与它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形式逻辑上的概念和概念、思维和思维之间的纯形式的关系。
这个时候我们不但要注意到判断中的那些知识的关系,同时在这些关系里面要区分开来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就是属于知性的关系,另外一个层次是按照再生的想象力规律的关系。前者是先天的,是必然、普遍有效的;后者呢,是后天偶然的,按照再生的想象力,再生就是我重新把它想象出来,在记忆中在联想中我把它再生出来。那么,后面这样一种规律的关系具有主观的有效性,只是休谟所讲的那种“习惯性联想”,只有前面那种知性的关系才具有客观必然性。那么,当我这样区别开来的时候,康德说,“我就发现,一个判断无非是使给予的知识获得统觉的客观统一性的方式”。
范畴是具有客观作用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作用的,它使知识具有了普遍必然性。那不再是像休谟所讲的,一切都是后天带的,一切都是飘忽不定的,随时可变的,而是我们从主观中,从知性中,先天地给这些知识立了法。
物体作为一个实体,重量作为它的一种属性,物体有什么样的属性,这个是偶然的,但是物体一定要有属性,这是必然的。也许它没有这个属性,有那个属性,但不可能一个物体没有任何属性,没有任何属性它就不是一个物体了。所以当你说物体是有重量的,这个时候,你之所以能够做出这样的判断,这个判断当然是偶然的,但是你之所以能够做出这样一个偶然的判断,是因为它背后有一个必然的关系,那就是范畴的关系,在给它提供条件,给它提供可能性。
我们通常讲,康德的这个主观唯心主义提出“人为自然界立法”,好像说自然科学的一切命题都是人随意建立起来的,好像我想怎么就怎么了,我可以预先断言今天必定会在路边捡到一百块钱!其实不是的。它只是建立了一个法庭,但是这个法庭,它要依靠证据,法庭不能提供所有的证据,证据要靠原告和被告来提供。
任何两个表象要结合起来,后面都有一个东西在那里,要借助于综合的统觉的必然统一,才能够相互隶属在一起。相互隶属在一起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你把它隶属在一起了,“物体是有重量的”,也不是说它在任何地方都是有重量的,后来我们发现了,只有地球上,在星球上它才是有重量的,在太空中,它就是没有重量的,那么这个时候它们就不能够相互隶属。但是做出这样一个判断的前提,仍然是有一种统觉的必然的综合统一。
康德这里讲“不论这知觉如何重复”一语,正是针对休谟说的,因为休谟说过由于知觉的一再重复,我们就形成了一种习惯性的联想,这就是我们所认为的“客观规律”。他把客观规律和我们的主观联想看成一回事,而康德则强调这两者有原则的不同,其中的区别正在于客观规律是运用统觉的综合统一建立起来的,而主观联想则没有经验这一道工序,它永远是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