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个两讲小编为各位读者分享了保密协议的相关内容,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和和内容。
1,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企业可以和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但是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范围,就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所选择,毕竟要求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企业是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之外,对于生产制造和科技类的企业,还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比较容易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2,竞业限制义务的内容
竞业限制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员工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二是,员工不得自行建立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简单的说,就是员工不能到原单位的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也不能自己成为原单位的竞争对手。
由于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依据公平原则,法律要求企业应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区域作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限制就业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限定在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内,而不能任意扩大到整个行业和各种职业。如果企业完全剥夺了员工再就业的机会和可能性,员工甚至连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等特长都无法发挥,则相关约定将会被认定为侵犯了员工的就业权,属于无效条款。
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仍有约束力?
解答: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具有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还是劳动者被迫解除,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论劳动合同因何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你知道竞业限制的期限吗?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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