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浩明评点曾国藩家书之致澄弟(2)【1320】2025-2-7(2)
评点:公银作私用宜少
黄冕借东征局以谋私,在这封信中得到曾氏本人的证实。其实,何止一个东征局,举凡湘军兴起后所有相应而设的机构,如粮台、厘局等等,无一不跟东征局一样:安排私人,冒领薪水,人浮于事,趁机滥保,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这真是没有办法的事!归罪于什么呢?归罪于人的私欲吗?归罪于中国的亲亲文化吗?归罪于制度的腐败和物资的贫乏吗?似乎与这些都可以沾的上边。
曾氏早年在京师做词臣时,曾对贪官污吏恨之入骨,一到他自己来办事时又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对黄冕的姑息养奸便是一例。常言说水至清则无鱼,要办大事,就要容得下鱼龙珠目,这诚然是不错的,但邪恶也便因此而得到滋生的土壤。由此看来,人类要达到整体美好的理想境界,怕永远都是实现不了的。
一个地方出了一位握有大权的人物,当地的人都想借此人的权力为家乡办点事。这种想法,似乎被看做是天经地义的,向有权者提这个要求时也理直气壮,不认为是在图个人之私而是在谋众人之利。有权者大多也乐意为之,也以为是在谋众人之利而不是图个人之私。但曾氏不这样认为。他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为私家也好,为公事义举也好,“公私虽微有别,其由营搬银回湘乡则一耳”。
家乡的公事,其实是放大了的私事。两者的本质是一样的。若要捐款,只能捐自己的正当收入,不能动用公款。身为知县,握一县之财权,当为全县百姓谋利。若将县金库里的银子拨给自己的家乡,则是侵害该县百姓的利益。身为巡抚,握一省之财权,当为全省百姓谋利。湘乡县修了一座桥,看来县衙门是想要曾氏以公款作捐助,而且口张得不小。曾氏只拿出二百两银子,或许会令湘乡县衙门失望。究其实,二百两公款都不能出,要出只能从自己的俸禄里拿出。
曾氏毕竟不是一尘不染的圣贤,但他能有“以公银作私用则一耳”的认识,其头脑也就远比许许多多的官员们明白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