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性是一个形式概念,是逻辑,而非自身具有实指内容。苏格拉底区分的理念的非实在之有别于实在,或形式之于质料,不满足性之于满足性,不独立部分的因素之于独立部分的块片(并且这里的因素不指具体概念而是作为任何这些概念的共性 范畴而言的形式)。或者弗雷格说真是逻辑,或苏格拉底说善落在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其非实在性在于判断善者其命题为真就是弗雷格所说的真是逻辑而非句子的性质。就是强调任何真理总是作为论证的产物,对于真理的认识也总是有赖于论证。一个命题总是基于根据的给出而为真。
理性具有两个空位:在灵魂的多和一的关系中(欲望)服从于知识。欲望和知识在此都是作为形式概念。欲望可以是感性中直接给出来的未明所以的冲动。它可以是感官的 情绪的 意志的 生命先天的求知欲那总是一的冲动。理性则在于服从知识,就是要用后者一的冲动求知欲来整合统一起欲望诸多之间的协调统一。它并没有经验地或具体地规定统一的轴心那个being的内容。这里是统一的诉求先于being的给出。这也是为经验留下于综合命题中的必要位置。
只有欲望这个类下的项可以某种质料性的,直接被赋予的东西,基于感官 情绪 意志或先天的求知欲。理性 知识 正义,都是一些相对的概念。并且在从认识论中在给出来的实在的经验通过一条向上的路探究它们的本体时,在哲学的逻辑的探究而言,走的是分析的路。基于分析的方法达成一个分无可分的最初的分析命题。
苏格拉底在一开始提到理性 知识和正义时,在以大喻小的用法里那个作为大的容易看见的认识论上在先对人给出来的正义的城邦里,它们都是实在的。按弗雷格的概念,都是满足的。以大喻小,这里的大小之分不是感官现象中的大小,而是认识论上容易看到的在先的和认识论上在后的隔着一层才能领会的本体论。苏格拉底在线喻里指出它存在于可思领域,有别于可见的东西。而从实在的理念 正义的城邦到城邦的定义,讨论的又是在可思领域中理念的实在和非实在之别,前者作为认识论上在先给出来的容易经验的知识,后者作为本体。以大喻小在这里进一步搁置感官所见的大小之别,也搁置可感和可思之别,而进一步落实到可思领域中理念的实在和非实在之别。
从可感到可思的跨越,是根本不同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么?苏格拉底没有谈。
联系康德的知性勾连感性构造经验,就可以知道两者之间已经是一种分析的联系了。可思的东西就其范畴而言,其本质已经蕴含于感官经验中了。康德基于语言上对于命题的构件的分析给出知性在逻辑上的契机,从命题的质料(质和量范畴)到命题的形式结构(系词be,以及联系多个命题之间的关系词因果和协同性)到对于命题的模态而非真假的判断作为命题本身的先天谓词的指出。
苏格拉底 的本体论,作为分析命题,它是跨越可感的经验和可思的东西之间,也是可思的理念之实在性和非实在性的共同分有的东西。它就是那非实在的理念本身。因此,从实在的理念到非实在的理念,就是分析任何前者中共有的东西。诸多经验之间共有的东西、共性必然搁置经验之为经验的偶然性或经验性,留下任何经验的形式的共性。并且,分析命题作为共性的分析,总是对任何经验中经验的构件去掉其偶然的经验内容而留下其所必然占有的逻辑位置。这样,留下来的就是关于任何东西的谈论的一个逻辑命题。如同代数之于算术。逻辑是虚位以待经验的承接,对于世界不作判断,但是为任何判断留下充分的承接的逻辑空位。知道自身的无知或未做判断,是逻辑的认识的应有之义。这是“逻辑”的语法命题。
回到苏格拉底的以大喻小,走一条向上的路,到达善的知识或本体论。善落到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它就是任何判断总要基于根据作出,强调论证的要求。因而真理之所以为真并非命题或断言自身的性质,而总是联系于条件或根据的给出。而辩证法指的一方面作为方法论就是任何条件和结论之间的因果联系,它可以落到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这样的律条里。另一方面,在它们之先,作为它们被给出来被关注的那个原因,多和一的关系中统一的诉求,人的求知欲一的诉求作为先天机能,是提出问题的根源。没有求知欲和一的机能,问题意识就不可能。本体论的认识诉求也就不存。而本体论恰恰就是那求知欲本身,以及它落到具体的先天的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上。因此辩证法首先是一种整体审视的统一的眼光,然后才是怎么一的思辨逻辑。
因而,理念在从实在到非实在的基于共性的分析(而非综合命题的判断比如数据的分析所产生出来的结论)而跨越时,理性 知识 正义,它们最后基于共性的分析到达了同一个搁置一切经验内容的单纯的形式的逻辑,预留相同空位的同一个逻辑,这就是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法,本体论的理念善。
xy谈到辩证法,提出理解为一种审慎的权衡。作为促成这种权衡的原因,我愿意加上整体上自身审视的协调统一的诉求,它就是我的求知欲作为先天或生而有之的冲动。这权衡作为对于它提出的问题的回应而生。
善作为范畴意义上一切实在的理念的共性的知识。在非实在的领域,基于不同的实在理念的分析,达成的是同一个搁置了任何经验的逻辑或形式命题。因而说,本体论的善只有一个,非实在的理念只有一个。无论从实在的正义 知识 理性出发经由分析,最后给出来的是同一个留出所有空位的辩证法。条条大路通罗马。善就是那所有真理所共同分有的形式。苏格拉底说善是最大的知识。还可以说它是最大的理性,最大的正义。这里的大,是在概念的外延而言的广。概念的内涵却是最小的。这最小的内涵,就构成实践之为实践的本质的定义。一种有意识的行动。无论其诉求是具体的目的(理智),还是基于条件在先给出对于最值得诉求的目的的判断,还是任何思想中比如科学中以真为步子的漫游,这里是无目的的探索。可以用求真来概括其本质。
向上认识到的本体作为绝对原理或人为自身立宪那般确立下来,带来理性的自觉讲理或基于根据判断的自觉。这使人警惕于避免实在的理念脱离其总是存在的使得其为真的条件而非法地扩大运用的范围堕于理性地谵妄。
本体论的善是前往实在的知识的第一步,必要而不充分条件的一步。与它无知而言,它是最大的知识。对于认识到它的人,它使人眼光向下使人对经验世界敞开自身,耐心勾连经验,虚位以待经验的勾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