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的房屋需要装窗户护栏,夏某找到了一家装修公司,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装修公司指派李某去夏某家安装护栏,在工作的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不慎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腿部,住院治疗后,李某找到夏某要求赔偿。
在承揽合同中,双方都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定作人不需要管理承揽人的劳务过程,只需接受最终的劳务成果,双方之间的关系就限于承揽人完成工作后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验收成果及支付报酬而已。
因此,在承揽过程中,承揽人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应该依法自行承担,如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定作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须负责,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按过错程度来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承揽工作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完成,但定作人在选任时并没有审查承揽人的资质,此时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或者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过程中,作出了不合理的指示,导致承揽人在工作中造成损害的,此时定作人存在指示过失,也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原则上,定作人只要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则不需要对承揽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造成自身的损害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中,夏某与装修公司存在承揽关系,李某是由装修公司指派进行工作,只要夏某不存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装修公司自行承担损害责任,如果李某与装修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李某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