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应该被废除吗?
东野圭吾刺痛人心的代表作《虚无的十字架》一书,饱含了温情的爱和让人痛心的悬疑故事。
主人公道正的爱女被杀,劫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经道正和小夜子不断努力,劫匪二审改判死刑。由于爱女无法复活,这种痛苦使道正和小夜子不得不离婚。后因,小夜子成为一名专栏作家,致力于推行死刑的工作,小夜子认为所有的杀人犯都该判处死刑。而不辛的事情发生了,小夜子也遭遇不测。
东野圭吾这部小说,提出了一个让人值得深思的问题——死刑真的是对杀人犯有力的惩罚吗?或者言之,我们该如何处置死刑犯人?
关于犯罪和惩罚,我们都抱有宽容的态度对待犯错的人,只是根据犯罪的程度深浅,来定性犯人的罪与罚。对于普通的犯人,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劳动改造等,让犯人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重新做人。
我们对待罪犯的态度,也是在对待自己的态度。
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犯人只是一时的冲动和不理智导致发生悲剧的事情,事后,犯错的人经过合理的认错和改造,他们应该得到社会和大众的谅解。
可是,对于侵害他(她)人生命安全的罪犯呢?我们是否应该抱有同样的包容心对待这些犯下不可弥补过错的人呢?
关于罪与罚,是让犯人听到自己的死刑宣判而感到解脱呢?还是让他们重返自由社会用尽一生赎罪呢?如果犯人对判处死刑毫无感触,内心喊着三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至死不曾悔改,那死刑又有何作用呢?
中国传统的死刑,以结果的角度看,被处置的犯人大都被剥夺生命,只是处死的方式不同。腰斩、断头、凌迟、五马分尸、鞭笞等,这些惩罚大都让犯人经过凄惨的折磨而死。而现在的死刑,已经废除这些残忍的惩罚手段,采取了一种人道主义的方式,降低对犯人本身的折磨。
那么,死刑对犯人意味着什么呢?
生命是一种独属于自己而又属于他人的特殊权利,为什么是独属于自己又属于他人呢?
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是个人的努力,是人与人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依靠他人生活,他人也依附我们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是对犯罪人生命最后的尊重,当犯人认识自己的过错,并愿意献出生命来偿还罪责,他才重拾作为人的尊严。
死刑应该被废除吗?
在我看来,死刑不应该被废除,死刑应该被限制,死刑应该针对一些重罪,而不是肆意妄为的滥用死刑。(对于谋杀这些最恶劣的犯罪,只有剥夺生命才能体现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
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能要求那些亲人被杀害的人宽恕犯罪人,我们也不能忽视犯罪人其他的合法权利,我们更没有资格代替被害人宽恕犯罪的人。
罗翔《法治的细节》一书中写道:仁慈只能在正义的基础上,离开正义的仁慈,就如顶着美丽绿植的食人草,它诱惑着善良的人们走向狂热的残忍。
有感于罗翔《法治的细节》随笔,如有不恰当处,请各位读者指正,定当改正。
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