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反思视角的本性可以教导我们,呈现给眼睛和知觉的东西仅仅是主观的表象。要想达到“现实性”或客观实在,就必须对视角性显现进行反思。原则上不能把实在看成它显现出来的样子。实在本身是不可见的。
浅析:
从“视角”的角度进行观照,之所以能够带给我们智慧的启发,是因为当我们从“视角”的角度观照某个对象时,我们会发现,同一个对象在不同的视角下所呈现出来的“视界”是完全不同的。由此我们就获得了一个启发——世界,没有固定不变的样子,它在你的眼里是什么样子,完全取决于你看待它的视角。这时,我们就可以清晰地体会到“视角”以及“视角”下的“视界-世界”的主观性和相对性。
哈里斯博士的论述正好揭示了这一点。
不过,因为东西方文化的差异,虽然在“视角”的主观性、相对性方面,哈里斯博士的观点与笔者相近,但继续深入下去的话,就会发现在更深的层面,还是有很大的差异。
其中最重要的差异体现为:哈斯里博士认为,在“主观的表象”背后,有一个“客观实在”。虽然“实在本身是不可见的”,但不可否认它的存在。
而笔者的“视角”,是基于东方文化的“视角”,是“心-视角-视界-世界”一体化的视角。世界是心的显现,是心的投影,除此之外,不承认有所谓的“客观实在”。
为什么不承认“客观实在”呢?
首先,在“心-视角-视界-世界”的生命哲学的视角下,没有“绝对的客观”,一切都是心的显现,一切都离不开视角,一切都是视角。
在这种视角下,主观与客观是一体的,是相互依存的,是互为其缘的,既没有离开客观的主观,也没有离开主观的客观。
在更深的层面,主观就是客观,客观就是主观,它们是无分的,是一体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
而且,只有当主客对立完全消除,无主观亦无客观,非主观亦非客观时,才更为接近生命与世界的真相。
而“实在”就更无法被承认了。
除了视角和视角下的视界,没有独立不变的永恒存在——这样一种“实在”是不存在的。
假如把不断变化的现象称为“实在”,那么梦、幻、泡、影之类的现象就成了“实在”,这样指称是不太合适的。
没有所谓的“实在”,只有映现在不同的视角下不同的风景。
我们只要静静地欣赏风景就好,就像欣赏五彩的霞光,虽然如此的美丽、迷人,但也不要妄想留住它。
哈里斯博士的阐述很有深度,其实只要他愿意进一步去考察视角与现象的关系,就一定可以体悟到东方智慧所说的“凡所有相,皆是虚妄,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
体悟到这一点对于哈里斯博士来说并不是很难的事,而真正困难的是,因为在他的意识中“客观实在”的存在是不可动摇的,就像“上帝”的存在是不可动摇的一样,当探索中发现的某一种可能性与“客观实在”相矛盾时,他就会“自然地”回到“客观实在”上来,对于另一种可能性也就不再继续深入地探索下去。
“实在是不可见的”,嗯,的确如此,因为“实在”根本就不存在,而且从来就没有存在过。
不过,就一般性的生活上运用而言,哈里斯博士的阐述还是非常有价值的。
“呈现给眼睛和知觉的东西仅仅是主观的表象”,“要想达到“现实性”或客观实在,就必须对视角性显现进行反思。”
即使您不认可笔者提出的“心-视角-视界-世界”的视角,也不妨碍您从视角的角度反思自己对于事物的看法,当您清楚地看到,不同的视角下事物有着不同的呈现时,也就可以体悟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视角看到的是不同的视界。于是我们对于他人就会多一些理解和包容。这样的话,笔者此文也就有了一点意义。
16、想象事物在完全不同的视角之下可能会怎样呈现,以防我们把碰巧属于地球视角的东西错误地绝对化。
浅析:
在这里,哈里斯博士进一步提出,我们要更加主动地“想象事物在完全不同的视角之下可能会怎样呈现”,我们想象的视角越是新颖,我们在新视角下看到的视界就越是不同。
哈里斯博士这里提到了“地球视角”,用来指代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因为所处时空位置和维度的限制而形成的视角。
言外之意,还有更为广阔的太阳系视角、银河系视角、宇宙视角等。
不过,不知道哈里斯博士是否意识到,当“客观实在”成为潜意识中不可动摇的信念时,所有基于这种信念的视角其实都是“二元对立”的视角。
如果人们能想象完全不同的“非二元对立”的视角,那么由此“非二元对立”的视角所打开的新视界一定大为不同。
这样的话,人们就不会将属于“二元对立视角”的东西错误地绝对化。
关于这一点,欢迎哈里斯博士以及所有西方文化视角下的学者前来探秘。
17、我们的世界经验被碰巧属于我们视角的东西所局限,我们不应认为这一视角使我们通达了事物的真相:还有无限多种其他可能的视角,每一种视角都对应着一种可能的经验,人们在这些经验中都会把自己当做中心。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中一种优于另一种。
浅析:
假如说存在“客观真理”的话,在笔者眼中,哈里斯这段论述最接近“客观真理”,同时也最接近笔者提出的视角法则的精神。特别是这三句,“还有无限多种其他可能的视角”、“每一种视角都对应着一种可能的经验”和“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中一种优于另一种。”
这三句分别对应着:
视角法则(3):视角是无限的。
视角法则(6)的前半句:视角决定视界,(但超越视界。)
视角法则(4)的前半句:所有的视角皆是平等的,(但并不等效。)
可以说,在20年前,哈里斯博士就已经对“视角”有了很深的洞见,如果在完成《无限与视角》的创作之后,哈里斯博士能够在汲取东方智慧的基础上继续深挖“视角”的宝藏,那么笔者在20年后提出的这些视角法则估计将完全成为“旧论”。
可惜的是,哈里斯博士虽然对《庄子》有很深的研究,但对于庄子思想的核心“齐物论”、“逍遥游”,仍是有所保留的。在不触及“客观实在”和专属于“上帝”的“无限”的情况下,东方智慧是很受哈里斯博士推崇的。但只要触及核心问题,哈里斯博士应该还是有所保留。
所以,像视角法则中最重要的法则“一切皆是视角”,哈里斯博士是不会认同的。即使哈里斯博士认为,在东方智慧的视角下,这一观点是有道理的,但因为不符合西方文化的视角,因此也是“有局限的”,依然有着东方文化的“视角性扭曲”。
当彼此都将对方的观点视为“有局限”的“视角性扭曲”时,这时保持对对方以及对方观点的尊重是最好的选择。
有些视角性的局限是可以轻松超越的,有些则非常困难。
当究竟超越的视角尚未在一个人的生命里诞生的时候,强求其接受超越视角下的观点是不合理、不自然的。
我们应随顺因缘。不仅是因为每个人都有保持其视角的权利,同时也是因为,所有的视角皆是平等,虽然并不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