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7

共同犯罪。甲欲杀丙。假意与乙商议去丙家“盗窃”。由乙在室外望风,乙照办。甲进入丙家将丙杀害。出来后骗乙说未窃得财物。乙信以为真。小悻然离去。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乙应该属于共犯吧。说实话,看到这儿的时候我都有点懵了。但是还是在努力吸收书中的知识。刑法永远是在寻找一个平衡。诸多对立观点中,寻找一个折中点。现实社会中不可能找到一个最完美的折中点。只能找到一个相对完美的折中点。或者说寻找到一个最不坏的折中点。部分共同犯罪说可为这个折中质点。

张三叫做李四到超市盗窃。在李四进入超市后,张三立即报警。警察将正在盗窃的李四抓获。张三这种陷害教唆应当如何处理呢?我的理解,张三的行为是故意陷害。可以定性为教唆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刑法中的帮助并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的重力帮助行为。如果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即便对犯罪行为会起到客观促进效果。但只要这种行为属于社会中的通常行为。就不应以犯罪论处。例如五金店销售刀具给带着大金链的纹身男。店家收刀前预感顾客可能犯罪。即便顾客最终实施犯罪。店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书中举了一个案件。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一日两名客人打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队伍。司机知道他们涉案在逃。但司机仍然开车前往目的地。在路上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拟以窝藏罪对司机提起公诉。本节的思考题是,如果你是黑车司机,怀疑乘客是罪犯,你会怎么做?我要带入黑车司机。所处的当时情景,看他们乘坐距离的远近,不过距离比较远,收入比较高,为了这份收入这份收入养家,肯定是首先保全自己,将怀疑的罪犯送到目的地后,再打电话报警,留意他们的行踪。如果距离比较近,那我就放弃这份收入。找理由让他们下车。 可是罗翔老师说,不管做什么样的选择。司法机关最终还是以窝藏罪对司机定罪量刑。

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略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在这个世界当中存在着大量互相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司法机关不宜扩大自己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应该尊重其他职业的价值。如果为了打击犯罪而无视其他职业的正常发展。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动荡不安。

甲欲射杀仇人乙,在瞄准“乙”时,突然发现被瞄准的并非“乙”,而是“丙”。于是放弃。这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我的理解是犯罪未遂。他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当事人是出于自愿的心理放弃犯罪,才可成立,中止。这个案件当中甲是不得已才终止犯罪。所以我认为应该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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