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爱”?有自爱、博爱、父母之爱、亲密之爱等等。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表示亲密关系的词汇——“爱”;在教育教学中,我们也提出对待学生要以“爱”为出发点。那究竟什么是“爱”?我们具有“爱”的能力吗?会“爱”吗?
对“爱”的误解。我们通常说的爱,也就大致“喜欢”的层面而已,你可以喜欢一切你欣赏的事物,而不需负任何责任。但,上升到“爱”的行为就不同了。弗洛姆认为,爱是一种“积极活动”,是主动地“投入”,而不是消极情绪或盲目地“沉迷”的情感。因此,能成为“爱”的行为一定是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爱的基本要素是关心、责任感、尊重和了解,是对我们爱的对象的生命及成长的主动的关心。如果没有这种主动的关心,就只是一种情绪而已,而不是爱。最伟大的父母之爱就是关心、有责任感的爱了。在青涩的年龄,那种异性的互相喜欢,就不能称之为“爱”。因此,我们教学中,发现这种美好的情感时,要保护,要引导其向正确方向发展,而不是随意扣上一定“早恋”的帽子,去打击,去羞辱他们。
爱是给予,而不是接受。给予,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放弃或者牺牲,把对方看成是自己帮助、赐予的对象,而是是与对方建立起坦诚的、创造性的紧密关系,是力量的最高体现。这是通过给予,人才体验到了自身的力量、财富以及潜能,体验到了生命的升华,才在对方身上唤起了生命深处的生机,这种生机会激发自己的活力,从而使对方也成为“给予者”,并感觉到幸福快乐。因此,爱是可以传递的。教师的笑容,对学生肯定的话语,对他们的关心,就是一种爱的表现和能力,学生感受到后,也会具有“爱他人”的能力,这就是“以爱育爱”。一所学校,一间教室,如果师生都在这样的氛围中生活,那不是爱意浓浓吗?但往往教育中的爱是专制的、高压的、强制的,教师可能会说,我这样做是为他们好。比如,拖堂、满堂灌,一言堂等这样的教学行为,就应该主动摒弃。但这是一种功利的,期望带有回报性的行为,不是“爱”。当我们教师没有用我们的“真爱”去激发出一种生命的力量和活力时,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师爱”。
自爱是一切爱的基础。当懂得对自己负责,关爱自己,了解自己,尊重自己,学会了“自爱”,才具有爱别人的能力。当我们不会爱自己时,是没有能力去爱别人的。
爱是一种姿态,是我们需要学习的能力和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