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
法律行为的事实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时,其欲生效力,除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外,还应从以下几步逐次测试:
第一步测试:犯罪主体。
具体而言,观察犯罪主体是否为双方当事人,这应该是效力考量的首要因素。”只有当所有参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都触及刑法规范,或明知或能够预见到其中一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规范,却仍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法律行为时,才能将禁止实施某一刑法规范作为禁止性规范适用于该法律行为本身“。在合同当事人一方构成犯罪时,合同相对方通过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私法效果不应因合同无效而被彻底剥夺,合同效力需结合后述因素加以考量。
第二步测试:合同时点。
如果是单方犯罪,应审查犯罪时点为缔约合同阶段还是履约阶段。如果合同的缔结并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犯罪所涉合同通常应认定为有效。
第三步测试:合同目的。
如果犯罪时点是在缔约阶段,应探究是否以追求犯罪结果为合同目的。阻断涉罪合同的私法效力应符合刑法的规范意旨。“对那些不畏公法制裁而实施违法行为者,在私法上也拒绝对其保护,是法政策上最为妥善的选择。”反之,倘若缔约并非以犯罪为目的,就应当尽力维护合同效力。
在三步合同测试过程中,合同目的的评价是最难审查的环节,只能综合诸多因素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