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尊敬的客户:
一、关于对比文件的核实
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23日,
而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11年8月6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13年10月9日,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比文件3申请日为2013年9月4日,公开日为2014年3月23日,属于涉案专利的在前申请、在后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只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
二、无效理由
1.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要求保护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可见为同一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第一卡箍套(相当于第一本体)、第二卡箍套(相当于第二本体)、第一卡箍套设置有挂轴和第二卡箍套设置有轴套形成预连接端(相当于第一本体的一端和第二本体的一端铰接),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的各自的另一端设置连接耳,连接耳上设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通孔(相当于第一本体的另一端与第二本体的另一端通过螺栓连接),可见公开了全部技术特征,属于相同的技术方案。
且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技术方案相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以选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所述紧固装置(3)包括与所述第一本体(1) 铰接的连接板(31),所述连接板(31)的一端开设有插槽(321),另一端面上有螺纹孔,所述第二本体(2)上具有可插入插槽(321)的固定部(4),所述固定部(4)上开有螺纹孔(41),所述螺栓(32)穿过螺纹孔将第一本体(1)和第二本体(2)连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减少紧固装置的零件数量。
而在对比文件2中具体公开了U型连接杆(相当于连接板)的开口端与卡箍本体(相对于第一本体)的一端铰接,附图公开了U型连接杆的一端具有插槽,另一端通过螺栓与卡箍本体连接,同样可以解决“如何减少紧固装置的零件数量”这一技术问题,可见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 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卡箍进行预定位,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为:预定位装置5包括位于第一本体1上的卡钩51,位于第二本体2上的固定板521,以及连接在固定板521上的环形弹性钩件522,而权利要求3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预定位装置(5)包括位于第一本体(1)上的卡钩(51)和位于第二本体(2)上的环形钩件(522),所述环形钩件用于与所述卡钩(51)连接,权利要求3中包含这样一种技术方案:环形构件由非弹性材料制成,若由非弹性材料制成则无法通过形变来进行预定位,可见无法解决技术问题,故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不清楚
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环形钩件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并未记载环形钩件,可见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时缺乏引用基础,并且出现了“最好是”连接上下位概念,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宣告权利要求1-4无效。
三、后续工作意见
由于权利要求3、4可以通过修改,便可以克服专利法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问题,所以需要补充检索,并在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补充证据。
XXXX代理所XXX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第二题
技术问题A:快速装配
技术问题B:紧固效果不佳
- | 实施例1 | 实施例2 | 实施例3 |
---|---|---|---|
技术问题A | √ | √ | √ |
技术问题B | √ | √ | - |
这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彼此独立,所以针对两个技术问题需要分案。
经过分析发现,在解决技术问题A时,实施例1和实施例2可以概括,但实施例3不能 参与概括,所以针对技术问题A实施例3需要分案。
在解决技术问题B时,实施例1和实施例2可以概括。
第一份申请(针对技术问题A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
1.一种卡箍,包括卡箍本体和紧固装置;
所述卡箍本体具有第一连接端和第二连接端;
所述紧固装置的一端与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铰接;
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卡扣连接。
围绕实施例1中的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撰写从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装置包括连杆和方形卡块;
所述连杆上设置有杆孔;
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上设有销孔;
其中所述连杆的一端与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铰接;
所述连杆的另一端通过方形卡块插入所述杆孔和所述销孔内形成卡扣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装置还包括可旋转闩锁;
所述可旋转闩锁与所述连杆的另一端枢轴连接;
所述可旋转闩锁的端部在锁紧位置时紧压所述第一连接端的外侧表面。
围绕实施例2中的紧固装置的具体结构撰写从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紧固装置包括:锁盖、环形锁扣和锁钩;
所述锁盖与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铰接;
所述锁钩固定在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
所述环形锁扣的一端铰接在所述盖的内侧下方,另一端卡入锁扣。
围绕实施例1中的其他结构撰写从权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箍本体包括左卡箍和右卡箍;
所述左卡箍的端部具有第一连接端;
所述右卡箍的端部具有与所述第一连接端对应第二连接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左卡箍和所述右卡箍均为板状;
所述左卡箍和所述右卡箍由金属材料制成。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金属材料为不锈钢板材;
由冲压一次成型的所述左卡箍和所述右卡箍折弯成180度圆弧。
围绕实施例1中的其他结构撰写从权
8.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箍本体为一体成型的卡箍带。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箍带由非金属材料注塑成型。
围绕解决技术问题B的技术方案撰写从权
10.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箍本体内侧设有橡胶垫圈,所述橡胶垫圈的环形壁上设有防滑凸起。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滑凸起为三角形凸起。
12.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卡箍,其特征在于:
所述防滑凸起为点状凸起。
第二份申请(针对技术问题A的实施例3)
1.一种卡箍,包括卡箍本体;
所述卡箍本体具有第一连接端和第二连接端;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螺杆螺母组件;
所述螺杆螺母组件包括:螺杆和螺母;
所述螺杆的一端铰接在所述卡箍本体的所述第一连接端铰接,所述螺杆的另一端设置有螺母;
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螺母的外周宽度。
第三份申请(针对技术问题B)
1.一种卡箍,包括卡箍本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卡箍本体的内侧表面嵌入橡胶垫圈,所述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有防滑凸起。
分案理由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权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卡扣连接,从而解决如何快速装配这一技术问题;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权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螺母的外周宽度,从而解决如何快速装配这一技术问题;
第三份专利申请的独权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所述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有防滑凸起,从而解决紧固效果不佳这一技术问题;
可见三个独权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彼此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应当作为两个独立申请提出。
第三题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权新颖性、创造性评价
权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1要求保护一种卡箍,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卡扣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1相对于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均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1要求保护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可见技术领域相同,具体公开了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相当于卡箍本体),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设置有连接耳(相当于第一连接端和第二连接端),可见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卡扣连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快速装配卡箍。
然而其余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所述紧固装置的另一端与卡箍本体的第一连接端卡扣连接”这一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前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具有“可以快速拆装卡箍”的技术效果,故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以权1相对于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权新颖性、创造性评价
权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1要求保护一种卡箍,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包括:螺杆和螺母;所述螺杆的一端铰接在所述卡箍本体的所述第一连接端铰接,所述螺杆的另一端设置有螺母;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螺母的外周宽度”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1相对于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均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1要求保护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可见技术领域相同,具体公开了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相当于卡箍本体),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设置有连接耳(相当于第一连接端和第二连接端),可见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包括:螺杆和螺母;所述螺杆的一端铰接在所述卡箍本体的所述第一连接端铰接,所述螺杆的另一端设置有螺母;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螺母的外周宽度,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快速装配卡箍。
然而其余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螺杆螺母组件;所述螺杆螺母组件包括:螺杆和螺母;所述螺杆的一端铰接在所述卡箍本体的所述第一连接端铰接,所述螺杆的另一端设置有螺母;所述卡箍本体的第二连接端设有U型开口,所述U型开口的宽度大于所述螺杆的直径且小于所述螺母的外周宽度”这一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前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具有“可以快速拆装卡箍”的技术效果,故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所以权1相对于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三份专利申请的独权新颖性、创造性评价
权1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1要求保护一种卡箍,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所述卡箍本体的内侧表面嵌入橡胶垫圈,所述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有防滑凸起”这一技术特征,可见权1相对于涉案专利、对比文件1-3均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权1要求保护一种卡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可见技术领域相同,具体公开了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相当于卡箍本体),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各自的另一端设置有连接耳(相当于第一连接端和第二连接端),可见公开了最多的技术特征,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包括:“所述卡箍本体的内侧表面嵌入橡胶垫圈,所述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有防滑凸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紧固效果。
然而其余对比文件中均未公开““所述卡箍本体的内侧表面嵌入橡胶垫圈,所述橡胶垫圈的内环壁上设置有防滑凸起”这一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前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同时具有“紧固效果好”的有益技术效果。
所以权1相对于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3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