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看电影过程中,尤其是在最后庭审时候林律师多次面向陪审团进行答辩,同时争取陪审团的意见,这一点与之前国内电影中出现庭审情节时候以法官为重点不同(除了《十二公民》着重表现了中国陪审团制度内容外,基本还没遇到过),所以特意在电影结束后去查了查大陆和中国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异同,以及我国法律体系下,陪审团的地位和重要性。
首先最先需要了解的是两个法律体系,即美英的“海洋”法体系和以从古罗马继承的大陆法系两派,由于香港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所以法律体系上,香港仍是沿袭从英国来的“海洋”法体系,顺便一提,我国大陆是采用社会主义法系(也可以变相的理解为大陆法和海洋法系的混合)。而从公元13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的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该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自此陪审团制度算是成立了。
经过几百年的演变,陪审团制度在香港逐渐成形,其规定具体如下:
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及陪审员名单的确定香港《陪审团条例》规定,凡年龄在21岁至65岁之间,精神健全而无失聪,失明或其他此类衰弱的情况,在香港居住而行为良好并有充分能力,且对在有关的法律程序进行时将予采用的语言所具有的知识,足以令他明白该等法律程序的香港居民均有义务担任陪审员。除法例明文规定,不得豁免,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例明文规定免除陪审义务的人员一般是担任公职的人或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行政会的成员、立法会的议员、高级公务员、执业律师、注册医生、报社编辑及职员等。由于这些人员的职业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免除他们陪审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陪审影响其工作,从而影响公共利益。
其中陪审团人数及裁决上有如下规定:
根据香港《陪审团条例》第3条的规定,参加个案审判的陪审团通常由7人组成,但如果需要,法庭也可以要由9人组成陪审团。如果在案件审讯过程中,陪审团去世或被依法解职,只要人数不减至5人以下,该陪审团仍然有效。如遇陪审员人数不足的情况,法庭可以应诉讼任何一方请求,从旁听或其他可迅速就任的人士中选出足够的适当人选加入陪审团,以补足陪审团的名额。
如果是7人陪审团,则须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该陪审团因故减少为6人,则须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减少为5人,则该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陪审员全体一致作出的。2.如果是9人陪审团,则须由不少于7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因故减少为8人,则须由不少于6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减少为6人或者7人,则由不少于5人的多数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人数减少为5人,则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作出的。
聊完香港的,我们来看看大陆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选举部分: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一,人民陪审员享有与职业法官相同的权力,既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也负责法律的适用,而英美陪审员则仅负责案件的事实认定;其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并不是随机产生的,而且并不是一案一选;而英美陪审员是随机选举产生,并且随着案件的终结,陪审员的职责也就终结;其三,审判组织中,人民陪审员的数目有限,以往都是人民陪审员1人,而陪审制国家的陪审团一般是12人。其四,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实践中仅适用于一些非重大案件,且由官方决定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而英美陪审制则适用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当事人有选择是否适用陪审制的权利。
除此以外,两者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对于香港的陪审团,其适用范围如下:
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在高等法院,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主要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数量极其罕见。相对于全香港刑事案件的总数,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虽然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小部分案件却是罪行最严重、刑罚最严厉的案件。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而大陆适用范围如下: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审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
所以还是能看出大陆适用范围相对更广,当然大陆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与香港还是用很多的不同。
首先,人民陪审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审判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审理、裁决案件,因而在诉讼中不存在一个独立、统一的陪审实体。在这种陪审形式下,陪审员的权力和地位表面上与职业法官(审判员)一样,即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支持庭审活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使用有表决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内地曾一度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法官庭前活动的空间较大,如法官有权收集证据、询问被告等,而法官的庭前活动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裁决,庭审实际上成为一种形式,不过是将法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已形成的判断重新演示而已。陪审员不参与庭前活动,又欠缺专业方面的训练,在裁决时难免不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其表决权形同虚设。此外,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并不与外界隔离,在长期的诉讼过程中,陪审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界干扰,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而香港陪审团是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的,在诉讼中,陪审团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享有对案件事实的裁决权。法官只是开展诉讼程序的主持人,为陪审团提供法律服务,无权过问陪审团的裁决。当陪审团对案件事实作出有罪裁决之后,法官才可以依照此裁决而量刑。香港将定期和量刑分属不同的人,二者之间形成一种制约,防止了法官的司法专权,也体现了司法民主。尤其是陪审团在评议案件时与外界隔离,使得陪审团成员不受外界干扰,尽可能在一种自然心态下,基于个人信念作出裁决,从而保障陪审团裁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这上面所说其实就是电影中我们看到的,在结题后,陪审团经过投票决定,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有罪,法官则会针对诉讼决定判决刑期和罪名。
适用陪审的范围不同。 根据内地有关法律的规定,内地陪审使用的范围较大,一审中应当合议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实行陪审。大部分一审案件都实行陪审,实际上人力、物力和财力都不许可,加之存在上述弊端,内地陪审制日愈不被司法机关所重视而成为司法民主的装饰品。 香港陪审团只适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适用范围较狭小,但由于其机制比较健全、完善,故司法机关长期坚持,得到切实贯彻实施,因而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在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这里其实就是在讲陪审团何时能够参与庭审,也是影片中从一开始虐童案到误杀案,再到最后谋杀案为什么会一直有陪审团的存在。
当然,无论是陪审团制度还是人民陪审团,关于中国的法制建设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香港的陪审团制度在大陆也存在很多弊端。
(1)、经济的因素。
反对陪审团制度的引进,一个常见的理由是,诉讼不经济,造成大量的司法成本浪费。我国尚不发达等等。……
(2)、事后控制制度(法院否决权)
目前其实中国不愿意甚至不敢实行陪审团制度,最大的原因是怕陪审团放纵犯罪,使得无罪率偏高,从而不利于犯罪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但作为一种完善法律体系,维持法律以及法庭的公平公正,陪审团制度确实不失为一种制衡的方式。
引用资料:
1.(37 封私信 / 14 条消息) 中国的法律属于什么法系? - 知乎 (zhihu.com)
2.香港和内地的陪审员制度有无区别?如有,有何区别?_百度知道 (baidu.com)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