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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我国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慈善事业法规与政策,
一、慈善组织,
1.慈善事业的界定,狭义的现代慈善事业包括社会救济和社会救助事业,广义的现代慈善事业,除了包括狭义的救济救助事业,还包括教育,健康,医疗,科学,文化,社会福利等多领域中的互助和志愿服务。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下列公益活动:①扶贫、救困。②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③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④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等事业的发展,⑤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⑥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每年九月五日为中华慈善日。
2.慈善组织的分类
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3.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②不以盈利为目的,③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④有组织章程。⑤有必要的财产。⑥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二、慈善募捐与慈善捐赠。
1.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
①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②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④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2.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三、慈善信托与慈善财产。
1.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守职责,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2.慈善财产。①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②募集的财产,③其他合法财产。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四、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服务。
五、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六、慈善事业促进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养公民慈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