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本案为共享法律计划2020年远程诉讼辅助的实操案例,郭某为湖北人,2020年疫情期间封城无法返回公司,待疫情封城结束后,郭某返回公司后,公司要求其补上疫情期间所缺少的工时,安排郭某的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时长,并且未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遂产生纠纷,郭某于2020年12月24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
仲裁裁决:本会对被申请人主张“因申请人未按被申请人的要求按期返岗,故申请人返岗后的工作日均应当与之前在家休息的时间进行抵扣”不予采纳,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金额无异议,本会予以确认,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于法无悖,本会子以支持。因申请人仅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不支付其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据不足,本会难以支持。
经本会主持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郭某2020年5月3日至同年10月31日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5261.76元;对申请人郭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郭某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徐汇区法院,上诉理由:裁决内驳回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原告不认可,首先,该理由无法律依据,该裁判逻辑仅为2020年上半年疫情爆发期内因停工期间公司对政策不了解或经营困难导致的拖欠工资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而非法律条款;其次原告后续多次将政策发与被告,还让其与徐汇劳动局核实,从纠纷产生至原告被迫解除间隔了半年之久,被告必然应当知道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试问这不叫恶意什么叫恶意?原告除了使用法律手段救济还能有什么方式维权?随意扩大劳动者的义务显失公平,于法无据,原告将维权到底。
徐汇法院:本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问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1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4日、2月13日发布的通知,郭某2020年2月、3月确系因政府实施严格管制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符合人社厅明电(202015号文第一条所涉的企业职工,被告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被告公司制定的《关于在防疫关键期间持续做好员工工作保障、关爱措施、绩效及出勤待遇的通知》中关于“按欠班处理”“后期需安排补班”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也无证据证明与郭某就此达成合意,故被告公司依据上述通知主张2020年5月至10月安排郭某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属于补班,不属于加班,本院不子采信,被告公司应支付郭某2020年5月至10月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因双方对第一项仲裁裁决均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故被告公司应支付郭某2020年5月3日至10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5,261.76元。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人社厅明电[202015号文明确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郭某在与人事沟通中也向被告公司提供了上述规定及天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4号令》,故被告公司应明确知晓2020年2月、3月工资应予以支付,不存在“按欠班处理”的情形。2020年5月至10月,被告公司安排郭某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郭某在2020年11月、12月两次向其催讨加班工资,被告公司仍未支付。本案不存在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或有争议导致被告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被告公司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主观恶意,属于法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本院核算,被告公司应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100.7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某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5261.76元。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100.76元。
本案点评:共享法律计划在操作本案时,已经对疫情期间拖欠工资的各类判例做了全面分析,大部分地区对于企业在疫情爆发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均给予了宽限,为保持社会稳定此举不违法律精神,但企业不能有主观性恶意。而本案的操作关键点就是:1、及时将各类政策和人社局回复发与公司,并付上劳动者的诉求;2、多次催促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而公司明确拒绝;3、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以公司再以疫情为理由辩驳就失去了基础!
程序即正义,本案翻盘的关键点就是操作程序!
(2021)沪0104民初22067号(本案当事人均做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