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绩效奖金,是企业制定特定的工作目标或绩效标准后,在一个考核周期内采用一定的考评方法,根据员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职责的履行程度、态度、客户反馈价值评判等,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评价,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与其一次性的奖金。
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般情况下企业都会在员工基本工资之外约定绩效奖、年终奖以及其他激励性薪酬。
根据上述规定,绩效奖金统归于工资范畴,企业未依法发放,本质上属于拖欠工资。但这部分报酬并非固定金额,而是根据业绩表现存在浮动,因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企业有权决定不发或不足额发放绩效奖金。
一、员工在企业绩效考核中不达标
案例:最高院最新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15则裁判意见汇总》案例八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26号
案情简介:2014年7月30日,武钢集团公司与马某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公司聘请马某为公司冷轧厂总工程师,公司按照60万年薪待遇标准支付薪酬,其中包括3.5万元及本公司,其余部分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作为绩效奖励一次性支付。后公司以业绩不佳按90%发放,马某不满,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马某有一部分报酬是根据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发放的,通常理解该部分报酬并非固定金额,而是根据业绩表现存在浮动,这符合企业业绩工资的通常发放模式,亦与公司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发放模式保持一致,因此,原审判决根据业绩考核情况计算马虹蔚的应发报酬,并无不当。公司因实际绩效不佳,经议定程序作出《关于2017年2月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发放的情况通报》,对2017年3月绩效工资基数按设计水平的90%下发,此种情况下,马某仍坚持自己的报酬不应扣减,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对超过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案例:高级管理人员高额奖金的权益能否得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89号
法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劳动债权是得到最优先保护的债权,上述规定体现了企业破产法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据此,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不论员工是否是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有限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若仍向其支付高工资及奖金,则违背了企业破产法保护普通职工基本生存权的立法宗旨。原判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根据公司2012年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平均工资4250元/月的标准计算,认定高管员工从公司借支的476500元工资,已经超过了其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获的工资数额,判决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11年1月至2016年10月的142.6016万元工资及2011年年度绩效奖金23万元,并无不当。
知识总结:
第一、企业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属合法:
1.内容合法
绩效考核制度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必须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一款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时,应保证内容合法,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若发生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2.程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二款约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包括集中讨论或协商确定,并保留相关的会议记录。
3.经过公示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四款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绩效考核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必须对其适用的对象公示,未经公示的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仲裁中输在了公示程序上。公示方式可以是会议纪要签到表,发送至员工工作邮件、钉钉、企业微信等,并且要保持抬头名称一致性。
只有符合以上硬性指标的绩效考核,才可成为合法的适用依据。
第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公司破产,劳动合同终止,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