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事实情况不一致。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的结果不一致。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或者说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在不同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或者说是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需要判断的问题是,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如果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需要重点要掌握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
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一)、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对象错误的模型:危险在预定的目标上实现了,只不过行为人对身份认错了,发生了动机错误。本质是1个行为,1个违法事实,1个危害结果。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甲没有出现)进行杀害。
结论:对象错误不重要,行为人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这里没有争议。
(二)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模型:故意朝预定目标制造危险,但是危险流没有在预先目标身上实现,而是在实际的结果上发生了,本质是一个行为,有二个违法事实,带来了二个危害结果。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甲出现了,但是由于行为人的技术问题,打中了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
注意案件事实前提:行为人对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如果对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或者概括故意的心理,则表明在乙的死亡上,行为人的主客观一致,没有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方面有观点展示,和对象错误有不同之处。
1.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的理念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案件事实,侧重于保障人权。该理论认为,行为人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侧重于保护法益,既然行为人(凶手)致人死亡,就应该严惩凶手,为此可以修改案件事实。该理论认为,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的死亡虽然持过失心理,但是可以修改为对乙的死亡持故意心理。因此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问题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理解以下三种情形时,一定不要忘记这一点。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虽然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但是行为人预想的因果流程与实际发生的因果流程不一致,以为是a死法,实际上是b死法。如,甲将乙推下桥,实际上乙摔到在桥墩上,摔死了。
2.结果的推迟发生(也叫事前故意)
行为模式:前行为(甲故意杀乙,致乙重伤昏迷,以为死亡)+后行为(抛“尸”水里,乙死亡)。其问题是:死亡结果与那个行为有因果关系,算到谁头上?该问题有观点展示,一并总结如下。
前行为:故意杀人
后行为:抛尸行为
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
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3.结果的提前发生(也叫构成要件的提前发生)
行为模式:前行为(计划杀人的预备行为)+后行为(计划杀人的实行行为),但实际上是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死亡结果提前发生。焦点问题是,前行为是否属于着手,是否属于实行行为?如果是,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这是因为,死亡结果只有是着手之后的实行行为导致的,才属于既遂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