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译文
东晋的殷仲堪担任荆州刺史。当时桂阳有一个叫黄钦生,爹妈都已经死了好多年了,但是却告诉别人自己的父亲死了,需要办理丧事。官府按照法律判处了他死刑。
殷仲堪说:“这条法律法规原来的意思,是父母还健在而黄称父母死了,这种事有悖人伦,正常人不能干这样的事。所以把这个事按照刑法处理,直接判处死刑。这个案子里面,黄钦生不过是胡说八道而已。”于是殷仲堪赦免了他的死刑。旧集收录,出自晋书。
按:以前有人就说郭躬是“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即能够换位思考就是仁恕,能够深入了解案件的本质就是尽忠职守。看来殷仲堪也和郭躬差不多。
如果没有这种仁恕和尽忠职守,那么黄钦生一定会被处以死刑。这些事都是那些普通的官吏做不到的。
02
原文
晋殷仲堪,为荆州刺史。
有桂阳人黄钦生,二亲久没,诈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依律弃市。
仲堪曰:“原此法意,当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钦生徒有诞妄之过耳。”遂活之。旧出晋书本传。
按:昔人称郭躬“推己以议物,舍状以探情。”夫推己以议物者,恕也;舍状以探情者,忠也。仲堪亦庶几焉。苟非用法忠恕,钦生弃市决矣。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03
补
殷仲堪:东晋末年将领。对他的评价大多数都是肯定他的德行,不是很肯定他的能力。另外,他是咄咄逼人的版权拥有者。
殴詈(li,四声,厉):就是打骂斗殴。
04
感
查阅材料的时候,发现最近的几篇故事被引用的相对频繁。大多都是论证“情理法”之间的关系的文章。
我个人在这种事情上也是持一个相对比较矛盾的观点。就是我一边期望案件都能够依法办理,另一边我又期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特事特办。这确实算得上是双标,矛盾。
其实这个问题本质上还是上限下限的问题。就是所有的事情都依法办理,上限高不了,但是能够保证一个比较高的下限。特事特办这种情况上限可能会很高,但是下限却可以低到离谱。考虑到官员的素质良莠不齐,还是保证个下限比较好。这大概就是两害相较取其轻吧。
期望我们有一天能够达到那种理想的状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