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明知产品过期而购买,商家需负赔偿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法律分析

湖南企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论其在购买的时候是否明知食品不合格,其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其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而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不能因孙银山明知产品不合格而购买主张不负赔偿责任,故超市应该给予孙银山赔偿。

法律依据

来自湖南企发文化的法律适用小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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