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者,宜也”
“义”有合适、合宜的意思,这一用法假借自“宜”。《中庸》说:“义者,宜也。”《礼记·祭义》:“宜者,宜此者也。又《表记》道者也。”注云:“义也,谓断事以事宜也。”《释名·释言语》:“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这一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最官方、最正确的,所以我们通常用这种解释来解释“义”字。《中庸》强调的“义”就是合乎情理,适宜就好。义就是在特定条件、特定时间下的一种适宜,如果换了条件换了时间再去做同样的事那就不适宜。正如道是无论什么时候都适用的,而义却不是这样。
那么,《论语》中的“义”字,能不能都用“宜”(也就是适宜、合宜、应该)来解释呢?显然不能。我们选择几位古今名家对比一下:
(一)南北朝皇侃的注疏
皇侃《论语义疏》对《论语》中24处“义”字的训诂,可以区分为两类:其一,大多数情况下不做进一步解释,直接用“义”(14见)及其有关的词汇如“仁义”(3见)“义之事”(2见)来说明。如《里仁》“义之与比”,皇疏引范宁曰:“唯仁义是亲也。”《里仁》“君子喻于义”,皇疏:“君子所晓于仁义。”《颜渊》“主忠信,徙义,崇德也”,皇疏:“言若能以忠信为主,又若见有义之事则徙意从之。”其二,用“宜”或与之相关的表达来训诂,此种情形凡5见,罗列如下:
1.13:“信近于义,言可复也”,皇疏:“义,合宜也。……夫信不必合宜,合宜不必信。”
2.24:“见义不为,无勇也”,皇疏:“义,谓所宜为也。”
5.15:“其使民也义”,皇疏:“义,宜也。使民不夺农务,各得所宜也。”
13.4:“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皇疏:“君若裁断得宜,则民下皆服。义者,宜也。”
15.18:“君子义以为质”,皇疏:“义,宜也。质,本也。人识性不同,各以其所宜为本。”
皇侃为什么把“义”分为两种解释,我们不得而知。稍作推敲,当皇侃用“义”“仁义”“义之事”时,旨在强调“义”的道德含义,尤其是他用仁义来解释“义”字时,最能体现这一点。这表明在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应当时,“义”可以涵括“仁”乃至一切德目。另一方面,当皇侃用“宜”来解释“义”的时候,似乎表达相对具体的合宜、适宜或应当,比如与“勇”相关时的合宜、君主裁断时的合宜和每个人根据各认识不同时的应当或合宜。这些“义”总是跟某些事联系在一起,但未必皆为道德合宜或应当,也可以是非道德上的合宜或应当。如皇侃用尾生之信来说明不合宜之信,以及他所谓“人识性不同,各以其所宜为本”,似乎就不必一定得具有道德的含义。
(二)宋朝朱熹的集注
朱熹《论语集注》对“义”的解释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朱熹有时不做任何解释(5见),或直接用“义”字(9见),或对“义”做进一步的具体申说(3见)。后者如《公冶长》“其使民也义”,朱注:“使民义,如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之类。”(要使民众的行为符合义,就像都城和边邑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上下级有各自的服饰规范、农田有明确的灌溉沟渠、庐舍和井田有合理的编排组织那样。”朱子这里主要阐述了如何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使民众的行为符合“义”的标准。它提到了都城和边邑的规章制度、上下级的服饰规范、农田的灌溉沟渠以及庐舍和井田的编排组织等方面,这些都是古代社会为了维护秩序和公平而制定的具体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引导民众的行为,使他们更加符合社会道德和规范的要求。)《卫灵公》“君子义以为质”,朱注:“义者制事之本,故以为质干。”(“义是处理事情的根本原则,因此把它当作事物的本质和主干来看待。”这句话强调了“义”在处理事情中的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在儒家思想中,“义”被视为一种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是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事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将“义”视为事物的本质和主干,意味着在处理任何事情时,都应当以“义”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微子》“不仕无义”,朱注:“然谓之义,则事之可否,身之去就,亦自有不可苟者。”(“然而说到义,那么对于事情是否可行,以及自身是去是留,也都有不可以随意对待的地方。”这句话进一步阐述了“义”在个人行为和决策中的重要性。它指出,在面对各种事情和选择时,不能仅仅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利益来随意决定,而应当以“义”为准则,考虑事情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自身行为的道德后果。这种对“义”的坚守和遵循,是儒家思想中强调的个人品德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以上三者都不是对“义”的训诂。其二,用“善”字来训诂“义”(1见)。如《述而》“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朱注引尹氏曰:“见善能徙,改过不吝”。是“义”“善”互文同义。其三,用与“宜”(5见)相关的表达或以“适”字(1见)来训诂“义”字,兹亦罗列如下:
1.13:“信近于义,言可复也”,朱注:“信,约信也。义者,事之宜也。……言约信而合其宜,则言必可践矣。”
4.16:“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朱注:“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
6.22:“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朱注:“专用力于人道之所宜,而不惑于鬼神之不可知,知者之事也。”
12.20:“质直而好义”,朱注:“内主忠信,而所行合宜。”
13.4:“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朱注:“好义,则事合宜。”
14.14:“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朱注:“事适其可,则人不厌。”
与皇疏以“宜”释“义”类似,朱注亦多在某种具体情境中或“义”与其他事物对举时以“宜”训“义”,前者如君上务民之义,后者如“义—信”“义—忠信”“义—利”之辨,表明在特定情境中的合宜或适宜。不过,仔细推敲,大多数情形中仍应作道德上的合宜或应当,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宜或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