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住在六楼,为图方便,多次将自己屋内的生活垃圾从六楼仍到楼下,经物业公司警告后仍然没有改正。物业公司报警后,唐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送进了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唐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判决: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高空抛物”在生活中经常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明知是不文明的行为,但却屡禁不止。为阻却减少该现象的发生,加强公民的文明素养和提高文明意识,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确立了“高空抛物罪”罪名,“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前述案例中,唐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
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还极有可能将自己送进监狱!
因此,一定要谨记: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要养成文明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高空抛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