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债务担保纠纷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李磊出于好意,帮朋友小硕做借款保证人,后期小硕却无法履行规定,法律如何保护担保人的利益?
小硕去年向银行贷款,用他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作为朋友的李磊不好推辞,便做了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并签署了担保协议合同书。谁知今年他工资收入下滑,无力偿还借款,银行要求李磊承担担保责任。
李磊作为担保人,便要求银行先执行小硕当时抵押的房子。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若无约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因此,李磊认真查阅当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硕还不上钱时,他有权要求银行先执行抵押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