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九十)
——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4月18日
《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寄存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例如:甲外出办事,将一头怀孕的母牛交给乙保管,在乙保管母牛期间,母牛生下一只小牛犊。后来,甲外出办事回来后到乙处领自家的母牛及小牛,乙应当归还甲母牛及小牛犊。但是,乙为了照料母牛及小牛犊额外增加的费用,甲应当支付。
写于:2024年4月18日
学习《民法典》心得(九十)
——保管物孳息的归属
作者:奉法如天
2024年4月18日
《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寄存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例如:甲外出办事,将一头怀孕的母牛交给乙保管,在乙保管母牛期间,母牛生下一只小牛犊。后来,甲外出办事回来后到乙处领自家的母牛及小牛,乙应当归还甲母牛及小牛犊。但是,乙为了照料母牛及小牛犊额外增加的费用,甲应当支付。
写于: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