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之前讲法律行为的时候也说过,一般情况下,成立时就同时生效,但法律有其他规定规定的按其他规定。合同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所以成立和生效的发生时间,在理解上也是一样的——①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②合同签订方可以约定合同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签订方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公正地促成或组织条件达成;附期限的合同,如果约定了开始时间,从期限的开始时间开始,合同生效;从期限的终止时间开始,合同失效。③不满足前两种情况的合同,按照成立时生效处理。
来几个例子,来代入一下吧。
1.张三想融资租赁一台机器(融资租赁我们在以后再具体讲是什么),如果没有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仅仅是口头协议。那么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736条,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打官司,融资租赁公司说:我和张三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呀。我们只是口头约定了一下,连个纸片的约定都没有,怎么可能是融资租赁呢。这种情况,法院是极有可能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说法的哦。
2.张三即将毕业,准备在A城找工作和租房。他和A城的某个房东签了协议约定,如果明天能够面试B公司成功,他就和房东签定3年的租期。结果,房东为了不租给张三,故意使坏让张三没有办法让张三参加B公司的面试。如果张三有确凿证据证明房东的使坏行为导致他无法面试,那么房东是否必须把房屋租给张三?
要。因为房东的行为属于为了自己自己的利益(不想租给张三)不正当地阻止条件达成。这个情况下,可以视同条件达成,也就是视同张三通过了面试,。此时主动权就到了张三手里。只要张三要求房东把房子租给自己,房东就必须把房子租给张三。
3.张三和房东在2020年12月30日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那么这份合同何时生效?何时失效?
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时间:2020年12月30日
生效时间:2021年1月1日
失效时间:2021年3月31日
大致就是这几种特殊情况,可以感受一下。不同的有名合同可能还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而不单单只有“书面”这种要求。
(二)合同的缔约过失
有的人是心存恶意,故意搞了有瑕疵的约定,让合同发生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者无效这四种情形。但更多时候,因为对某种合同对应的法律不是那么熟悉导致了订立的合同出现刚才说的4种情况也不时发生。
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者无效的,我们用自己朴素的法律观和道德观都知道,必须要让“坏人”承担损害赔偿。但对于无心之失,可能大家心里就会有所犹豫。但对合同相对方来说,这毕竟产生了因为合同终归无效带来的损失。没有过错一方要求缔约过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查《民法典》就可以知道。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于恶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才需要承担的。并不是所有过失行为都会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选择的行为,
——《民法典》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01条
缔约过失赔偿,还可以理解为:我这样地相信你,结果你却这样陷害我,导致合同最后没成立,我这段时间为签订这个合同耗费的快递费、交通费、考察费等等,我都可以要求你赔还给我。
这个和合同成立以后,你背信弃义,撕毁合同,我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有一点不同的。